無行為能力的人能否提起離婚訴訟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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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出正常人提出離婚訴訟,對方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需要有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依法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在此種情況下代理人不是“包辦離婚”嗎?這是與上述問題不同的另一個需要明確的問題。這種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并不意味著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人有權代替無行為能力的被告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僅意味著他們是為了維護被告的婚姻權、財產權和其他權益而代為進行訴訟。他們仍無權代替無行為能力的被告作出是否離婚的實體法意義上的意思表示。從根本上講,他們的代理是訴訟程序上的代理,而不是實體法上的代理。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是否解除,是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和有關法律規定,作出是否離婚的裁判。因此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不存在侵犯或干涉被代理人的婚姻自主權的問題。而如果原告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則不僅僅是其不能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同時影響到其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主體身份是否具備的問題,這是法律上沒有規定的問題。由于其不能親自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其就不能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所以兩者有明顯的區別的。
監護人的監護職責不包括對被監護人婚姻權利的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