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的條件和程序

導讀:
當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對于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時候,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這就是訴訟離婚。調解原則上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關于訴訟離婚的條件和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對于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時候,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這就是訴訟離婚。調解原則上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關于訴訟離婚的條件和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訴訟離婚的條件和程序
當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對于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時候,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這就是訴訟離婚。
一、訴訟離婚的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二、在訴訟離婚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管轄。
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調解。
調解原則上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如果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三)判決與上訴。
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作出判決。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一審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一審判決即視為撤銷。如果調解不成,二審法院可以作出判決,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四)離婚訴權的限制
1、對現役軍人配偶離婚訴權的限制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這里所指的現役軍人的配偶,指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不適用這一限制。本規定只限制現役軍人配偶的離婚請求權,現役軍人本人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本規定只適用于一方提出離婚不適用于雙方合意的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