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婚前財產的分割有什么規定

導讀:
男女雙方在事前簽訂“同居協議”或“婚前財產協議”,在協議中列明雙方的財產,并約定財產的歸屬,以避免日后的各種糾紛。關于法律對婚前財產的分割有什么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男女雙方在事前簽訂“同居協議”或“婚前財產協議”,在協議中列明雙方的財產,并約定財產的歸屬,以避免日后的各種糾紛。關于法律對婚前財產的分割有什么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對婚前財產的分割有什么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引者注:此處十七、十八條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多數情況屬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案例:
錢財:用于籌備婚禮屬于贈送?
2007年7月,韶關的黃先生和小自己18歲的女友相識,不久后兩人開始同居。同年9月,黃先生把一本存有5萬元的存折,連同密碼和自己的身份證都給了女友。女友從中取出4.5萬元,給了自己父母。10月,兩人拍了婚紗照并預定了婚宴酒席。結果因黃先生父母反對,兩人分手。隨后,黃先生狀告前女友,要求歸還4.5萬元,被法院駁回。
廣州的一個相似案例則得到了不同的判決。2004年,76歲的美籍華人楊先生,經介紹與57歲的張女士相識并相戀。同年,楊先生通過銀行匯款等方式交給張女士4萬美元及8萬人民幣元,用于在國內共同購房以備結婚。但楊先生回國后,兩人關系急轉直下。得知房產證上沒有自己的名字,他一紙訴狀告上了法院。結果,廣州市番禺區法院認為,張女士占有這筆錢屬不當得利,應該歸還。
法官點評:是否贈送要看條件
韶關的黃先生作為成年人,將存折連同密碼、身份證都交給了對方,相當于認同對方支配該筆財產,因此那4.5萬屬于無償贈送。
而美籍華人楊先生支付的4萬美元和8萬人民幣——約40萬元(按2004年人民幣匯率),這筆錢并非小數目,按常理,一般人不會無條件交給別人。由于這筆錢是為了買房及供婚后共同生活,屬于附有條件的贈與。因兩人分手,共同生活的目的落空,且房產證上沒有楊先生的名字。所以,張女士繼續占有使用這筆款項就屬不當得利,應如數歸還。
律師支招:簽訂協議列明條件
婚前盡量別將大額賬戶交給對方。即使是為了籌備婚禮事宜,也最好簽定協議。比如寫清楚“這筆資金用于籌備婚禮”等以結婚為目的的條款。因為這些案子往往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判決結果難以預期。
另外,建議男女雙方在事前簽訂“同居協議”或“婚前財產協議”,在協議中列明雙方的財產(不動產、動產等各種財產),并約定財產的歸屬,以避免日后的各種糾紛。
股票:婚前投資婚后賺錢怎么分?
2003年,張先生在婚前用自己的8萬元積蓄投資股票,同年與女友小娜結婚。婚后,這些股票一直由張先生單獨操作,并已增值至20萬元。前不久夫妻感情急劇惡化,小娜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法院認定,張先生的股票及其增值均為婚前個人財產。
同樣于婚前投資股票的小華,則得到了不同的結果。小華婚前投入了個人存款共15萬元炒股。婚后,她將股票賬戶交給丈夫操作,其后帳戶增值到60萬元。兩人離婚時就股票增值部分的歸屬發生分歧。法院則認定,小華的股票帳戶的婚后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官點評:合作炒股屬于共同財產
基于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如房產、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的增值部分屬于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屬于個人財產。
而股票,由于存在技術操作等因素,如果一方以婚前財產出資,且婚后自行操作使之增值,那么股票及其增值部分都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如果增值部分凝結了夫妻的共同勞動,就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