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導讀: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過錯方對無過錯方的經濟補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和物質損害賠償。同時在離婚損害賠償的認定和賠償數額的確定上也存在著相當的困難。第二十九條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么離婚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過錯方對無過錯方的經濟補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和物質損害賠償。同時在離婚損害賠償的認定和賠償數額的確定上也存在著相當的困難。第二十九條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關于離婚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時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嗎?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過錯方對無過錯方的經濟補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和物質損害賠償。但是如果受損害方要主張這一賠償,則需要有充足的證據并且只能向其配偶提出,不能向任何“第三人”提出。堅持“損害多少。賠償多少的原則”。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指過錯方實施了新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行為,而給無過錯方的精神帶來痛苦而引起的精神損害賠償。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但要舉證以上情形卻有相當的難度,凡是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大都是秘密的,受害方很難知曉,也就很難舉出切實有效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從而使自己處在不利的地位。同時在離婚損害賠償的認定和賠償數額的確定上也存在著相當的困難。
如果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損害賠償請求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離婚損害賠償要在規定的期間內提出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該項請求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如果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其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出。如果其在一審時未提出而二審時提出,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此問題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以充分保護當事人的權利。
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