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擔保方式

導讀:
債的擔保是指為了保證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而規定的需要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財產保障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扣留期限屆滿,對方當事人仍不履行合同義務時,留置人有權依法變賣扣留的財產,并從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綜上,債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定金、留置四種,希望以上由律師365小編整理帶來的內容能夠幫助到您。那么債的擔保方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的擔保是指為了保證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而規定的需要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財產保障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扣留期限屆滿,對方當事人仍不履行合同義務時,留置人有權依法變賣扣留的財產,并從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綜上,債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定金、留置四種,希望以上由律師365小編整理帶來的內容能夠幫助到您。關于債的擔保方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的擔保是指為了保證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而規定的需要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財產保障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那么債的擔保有哪些方式呢?律師365小編整理了債的擔保方式的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債的擔保方式有以下幾種:
(1) 保證:是指第三人(保證人)與債權人(被保證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
(2) 抵押: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用自己特定的財產向對方當事人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一種保證方式。
(3)定金:是指為確保合同履行,一方向對方支付一定的貨幣的保證方式。當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當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4)留置: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由于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對已經占有的對方財產采取的扣留處置的一種保證方式。扣留期限屆滿,對方當事人仍不履行合同義務時,留置人有權依法變賣扣留的財產,并從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
綜上,債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定金、留置四種,希望以上由律師365小編整理帶來的內容能夠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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