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貸款中擔保人的責任

導讀:
擔保貸款擔保人的責任: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在貸款合同履行期滿后,向商業銀行提供了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銀行放棄或者怠于行使追償權利而致使該財產不能執行的,保證人可以請求法院在其提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那么擔保貸款中擔保人的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貸款擔保人的責任: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在貸款合同履行期滿后,向商業銀行提供了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銀行放棄或者怠于行使追償權利而致使該財產不能執行的,保證人可以請求法院在其提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關于擔保貸款中擔保人的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貸款擔保人的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也就是說,無論是哪種形式的保證,一旦被保證人債務人發生經濟恐慌,保證人都要承擔替被保證人償還債務的風險。
但同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由于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承擔單方性、無償性的法律責任,故對保證人盡了義務而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應該免除保證人一定范圍內的保證責任。保證人在貸款合同履行期滿后,向商業銀行提供了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銀行放棄或者怠于行使追償權利而致使該財產不能執行的,保證人可以請求法院在其提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2、保證存續的基礎是保證人對債務人的信任,因而一旦發生債務人變動時,保證人一般不再為該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如果貸款合同發生變更,又未獲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時,保證人也不應為此承擔責任。
3、在商業銀行與借款人的貸款活動中,常常有協議以新貸還舊貸的情況發生。基于主合同主要內容變更,保證人不再承擔責任的原理,以新貸償還舊貸屬于主合同變更,保證人除該變更協議知道并應當知道外,不承擔民事責任,但如果舊貸的保證人又為新貸作保的話,那么保證人的責任不能免除。
綜上,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可以選擇在債務人和保證人之間哪個容易執行,先執行哪個;如果是一般保證責任擔保,那么首先要追索債務人的資產,全部抵償之后的剩余債務再向保證人追索。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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