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訴訟費由誰承擔?

導讀:
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那么債務糾紛訴訟費由誰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關于債務糾紛訴訟費由誰承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務產生的類型。 一個人背負債務可能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最典型的就是民間借貸了,那我們就主要看看民間借貸產生的債務糾紛,一旦起訴到法院,訴訟費將由誰承擔?
二、何為訴訟費? 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三、是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繳納訴訟費呢? 答案是否定的,依據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規定,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減少繳納訴訟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注意: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完全可以跟法官商量,先降低訴訟標的額再計算訴訟費,費用就可以降到更低。 (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注意:簡易程序經常因為各種原因,如送達問題等需要轉換成普通程序,這種情況下,訴訟費是需要補交的。
五、訴訟費的承擔原則《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按照此辦法的規定,總結起來,就是誰敗訴,誰承擔。
六、訴訟費承擔原則的例外情形 即便法律規定的是誰被訴誰承擔,但也有可能有例外,那就是勝訴方自己愿意承擔的除外,說明法律是允許勝訴方自行選擇由誰承擔訴訟費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