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款糾紛中超訴訟時效該如何補救?

導讀: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5、136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那么民間借款糾紛中超訴訟時效該如何補救?根據法律規定,對于超訴訟時效的債權喪失了勝訴的權利,程序上已不受法律的保護,但實體上變成了自然債權,可以采取補救措施,重新確認時效。《民法通則》第138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0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的精神,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從而達到超訴訟時效補救、保全債權的目的。那么民間借款糾紛中超訴訟時效該如何補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5、136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那么民間借款糾紛中超訴訟時效該如何補救?根據法律規定,對于超訴訟時效的債權喪失了勝訴的權利,程序上已不受法律的保護,但實體上變成了自然債權,可以采取補救措施,重新確認時效。《民法通則》第138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0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的精神,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從而達到超訴訟時效補救、保全債權的目的。關于民間借款糾紛中超訴訟時效該如何補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請注意訴訟時效法律上規定的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5、136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那么民間借款糾紛中超訴訟時效該如何補救?
根據法律規定,對于超訴訟時效的債權喪失了勝訴的權利,程序上已不受法律的保護,但實體上變成了自然債權,可以采取補救措施,重新確認時效。《民法通則》第138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在現實市場經濟中,公司發生兼并、合并、出賣、破產收購的情況很多,而債務人主動自愿履行債務的情況很少,按照法律規定來延續訴訟時效的可能性幾乎為零。所以,對于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應根據法律規定,采用簽訂債務安排協議、貸款重組等方法恢復時效,或更新債權關系,降低資產的時效風險。
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實踐中在債務人兼并、分立、重組時,可運用貸款重組,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方法進行超訴訟時效補救。但應注意及時了解債務人情況,及時申報債權,利用債權人的優勢地位,對超時效債權督促當地政府召集改制各方與債權人簽訂債務安排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保證人的對原債權、債務關系重新擔保的意思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0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的精神,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從而達到超訴訟時效補救、保全債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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