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擔保的標的物范圍包括哪些

導讀:
若雖交付主物而未交付從物的,則可以推定當事人有使質權的效力不及于從物的意思,質權的效力不能及于從物。依此規定,除質押合同另有約定外,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的孳息。依《擔保法解釋》第96條、第80條規定,在質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質權人可以就該質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質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采取保全措施。那么質權擔保的標的物范圍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若雖交付主物而未交付從物的,則可以推定當事人有使質權的效力不及于從物的意思,質權的效力不能及于從物。依此規定,除質押合同另有約定外,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的孳息。依《擔保法解釋》第96條、第80條規定,在質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質權人可以就該質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質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采取保全措施。關于質權擔保的標的物范圍包括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現實社會中,當附屬物隨標的物交付給質權人時,質權的效力可以附隨。如果交付了主財產和附隨財產,可以推定當事人有意對附隨物適用質權效力,質權效力不能附隨,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1、從物
質權的效力及于從物,屬于任意性規定,當事人可以特別約定加以排除。因此,只有從物也隨主物交付于質權人時,質權的效力才能及于從物。若雖交付主物而未交付從物的,則可以推定當事人有使質權的效力不及于從物的意思,質權的效力不能及于從物。
2、孳息
我國《擔保法》第68條第1款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依此規定,除質押合同另有約定外,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的孳息。這里的孳息既包括天然孳息,也包括法定孳息。
3、代位物
在質物因滅失等原因,出質人受有質物的代位物時,質權的效力及于代位物。
依《擔保法解釋》第96條、第80條規定,在質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質權人可以就該質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質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4、添附物
在質物因附合、混合、加工而發生添附時,若質物所有人取得添附物所有權時,則質權效力及于添附物之上;
若出質人與他人共有添附物時,則質權效力存在于出質人對共有物的應有部分上,但若添附物為第三人取得所有權時,因出質人的所有權消滅,質權也消滅,此時由于出質人得依不當得利請求權要求第三人返還其質物的價值,則質權的效力及于返還的補償金上。當然該補償金屬于代位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