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撫養權判決書

導讀:
離婚撫養權判決書原告魏燕女22歲。原告魏燕與被告王非婚生子女撫養糾紛案原告于2011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同日作出受理決定依法由審判員屈飛代理審判員任麗人民陪審員宋華組成合議庭向原告送達了受理案件通知書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并分別向原被告送達了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于2011年8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現為維護原告及孩子的合法權益要求孩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根據原被告的訴辯意見本院歸納雙方的爭議焦點是原被告雙方非婚生子撫養及撫養費承擔問題。本院認為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那么離婚撫養權判決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撫養權判決書原告魏燕女22歲。原告魏燕與被告王非婚生子女撫養糾紛案原告于2011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同日作出受理決定依法由審判員屈飛代理審判員任麗人民陪審員宋華組成合議庭向原告送達了受理案件通知書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并分別向原被告送達了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于2011年8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現為維護原告及孩子的合法權益要求孩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根據原被告的訴辯意見本院歸納雙方的爭議焦點是原被告雙方非婚生子撫養及撫養費承擔問題。本院認為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關于離婚撫養權判決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撫養權判決書
原告魏燕女22歲。
委托代理人張艷系百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般代理。
被告王(又名王安)男43歲
委托代理人于亮男1964年11月25日生漢族農民住輝縣市占城鎮大占城村。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魏燕與被告王非婚生子女撫養糾紛案原告于2011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同日作出受理決定依法由審判員屈飛代理審判員任麗人民陪審員宋華組成合議庭向原告送達了受理案件通知書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并分別向原被告送達了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于2011年8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魏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張艷被告委托代理人于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8年9月經人介紹原告到新鄉市牧野區的個養雞場干活期間原告與被告相識并懷孕。2010年陰歷1月11日原告在新鄉市婦幼保健院產下男孩未取名。孩子出生后被告將原告趕出家門不讓見孩子原告去找孩子遭到被告毆打。現為維護原告及孩子的合法權益要求孩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
被告辯稱被告沒有毆打原告也沒有不讓原告見小孩。原告無能力撫養小孩小孩從出生到現在就有病另外原告有摔死小孩的意圖為防止惡性事件發生被告要求撫養小孩撫養費自理。
根據原被告的訴辯意見本院歸納雙方的爭議焦點是原被告雙方非婚生子撫養及撫養費承擔問題。
圍繞本案的爭議焦點原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根據庭審本院確認案件事實如下2008年9月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雙方認識兩年多并同居。2010年陰歷1月11日生育男孩現隨被告生活。原被告雙方現已分居。案經調解未果。
本院認為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本案中原被告雙方未登記結婚開始共同生活且生育男孩。考慮到該男孩年齡尚小應由原告撫養為宜因此對于原告要求撫養非婚生子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撫養費結合當地的生活水平和小孩的需求以及被告方現有的經濟負擔能力應酌定為每月支付百元為宜。關于被告辯稱小孩有病原告無能力撫養小孩且有摔死小孩的意圖因其沒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對被告的該辯解本院不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非婚生子由原告魏燕撫養
被告王每月支付小孩撫養費百元(從2011年11月份始至小孩18周歲止)。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魏燕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屈飛
代理審判員任麗
人民陪審員宋華
0年月日
書記員艾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