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

導讀:
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般隨母方生活”。如果父母仍不承擔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進行審理。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裁定義務人先行支付撫養費以保障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義務人拒不履行支付撫養費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強制執行的措施比如從義務人的工資中扣留其應當支付的撫養費。那么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般隨母方生活”。如果父母仍不承擔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進行審理。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裁定義務人先行支付撫養費以保障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義務人拒不履行支付撫養費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強制執行的措施比如從義務人的工資中扣留其應當支付的撫養費。關于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
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意見第2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婚姻法第條第款規定“離婚后方撫養的子女另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當父母不履行應當承擔的撫養義務時需要撫養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可以要求義務人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如果父母仍不承擔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進行審理。人民法院首先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作出判決。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裁定義務人先行支付撫養費以保障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義務人拒不履行支付撫養費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強制執行的措施比如從義務人的工資中扣留其應當支付的撫養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