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中的財產保全提存款怎么往外取

導讀:
法院中的財產保全提存款怎么往外取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那么法院中的財產保全提存款怎么往外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中的財產保全提存款怎么往外取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關于法院中的財產保全提存款怎么往外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中的財產保全提存款怎么往外取
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6條:第十六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如果法院沒有按照上述規定的時間、程序進行保全,那個法院應當對申請人予以賠償。
有關財產保全費的風險提示
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常會建議委托人為便于執行或者為了給對方施壓,在訴訟或仲裁程序中申請法院對被告或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一個容易忽視的問題是:一旦委托人按照律師的建議申請了財產保全,就要交納保全費;而接下來進行的財產保全很可能是被保全人的財產不能滿足甚至遠遠低于申請保全金額;法院將提供保全的財產線索認定為財產保全申請人的一種舉證責任,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財產線索,導致實際保全財產金額低于申請財產保全額的,則由申請人自行承擔不利后果;無論財產保全的實際效果怎樣,受理法院不會向財產保全申請人退還未保全部分的保全費。
因此,在律師向客戶提供財產保全建議時,應一并對進行風險提示:提供財產線索是申請人的舉證責任;無論財產保全實際情況怎樣,法院都不會退還財產保全費。如果沒有這樣的事前風險提示,而財產保全又進行得不盡如人意,律師遭到委托人的責問甚至投訴是很容易預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