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通知書拒收有效果嗎

導讀:
債權轉讓通知書拒收有效果嗎債權轉讓通知發出后,筆者認為,采用通知到達主義,以債權轉讓的通知到達債務人處作為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徐某將對顧某的一筆債權轉移給柏某,并向顧某郵寄特快專遞一封,封面注明為“催收債務通知書”,但信函實際包含催收債務及債權轉讓兩項內容。嗣后,柏某起訴要求顧某償還欠款,顧某以原債權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首先,法律適用上考察,該通知書應認定為債權轉讓通知。其次,從案情來看,該通知已對顧某生效。本案中,顧某為逃避債務拒收徐某發出的催債通知,并因此未能知曉債權轉讓的事實,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應由顧某自己承擔。那么債權轉讓通知書拒收有效果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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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通知書拒收有效果嗎
債權轉讓通知發出后,筆者認為,采用通知到達主義,以債權轉讓的通知到達債務人處作為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專遞封面為“催收債務通知書”,但其實質內容包含了債權轉移通知,且專遞已到達顧某處,只是因顧某拒簽導致其未能知曉債權轉讓的事實,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應認定該債權轉讓已對債務人顧某生效。
徐某將對顧某的一筆債權轉移給柏某,并向顧某郵寄特快專遞一封,封面注明為“催收債務通知書”,但信函實際包含催收債務及債權轉讓兩項內容。為逃避債務,顧某拒收,信件被退回。嗣后,柏某起訴要求顧某償還欠款,顧某以原債權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
筆者認為,雖然專遞封面為“催收債務通知書”,但其實質內容包含了債權轉移通知,且專遞已到達顧某處,只是因顧某拒簽導致其未能知曉債權轉讓的事實,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應認定該債權轉讓已對債務人顧某生效。
首先,法律適用上考察,該通知書應認定為債權轉讓通知。《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對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采取的是無需經債務人同意的通知主義原則,但對通知的形式及內容,該條并無明確規定。筆者認為,雖然沒有具體的規定,但從債務人同意主義到通知主義的轉變實際上體現了方法者越加注重保護債權人自由處分債權的權利,同時也兼顧債務人的利益,使債務人可以盡快明確其清償義務的對象,確保履行義務的明確有序。這一立法目的決定了審判實踐中應盡可能地保護債權人處分債權的權利,如果查明債權人轉移的債權確實存在,債權轉移也沒有損害債務人的利益,此時,只要能夠認定債權人傳達給債務人的信息中包含債權轉讓的事實,即使這一信息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也應認定債權人已經發出了債權轉讓通知,這樣更利于客觀、及時、高效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雖然徐某的通知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其內容確定無誤地包含了債權轉讓的信息,因此,可以認定該通知為債權轉讓通知。
其次,從案情來看,該通知已對顧某生效。債權轉讓通知發出后,何時對債務人發生效力,是采用債務人知悉主義還是通知到達主義?對此,《民法典》中并無明確規定。筆者認為,采用通知到達主義,以債權轉讓的通知到達債務人處作為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這樣既充分尊重了債權人的自由,又不忽視債務人利益的保護,同時也符合通知主義原則的本旨要求。本案中,顧某為逃避債務拒收徐某發出的催債通知,并因此未能知曉債權轉讓的事實,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應由顧某自己承擔。如果因此反而支持顧某的抗辯理由,不僅不符合通知主義原則的本來含義,也違反了民法的誠信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