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個人借款的利息如何處理

導讀:
公司向個人借款的利息如何處理公司向個人借款,其本金計入往來賬目,支付的利息應該計入財務費用。但稅法規定非金融企業借非金融企業的借款利息,在不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可以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境外公司取得的利息應在我國繳納營業稅,你單位應履行代扣代繳營業稅義務。關于無償將資金讓渡給他人使用的涉稅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那么公司向個人借款的利息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司向個人借款的利息如何處理公司向個人借款,其本金計入往來賬目,支付的利息應該計入財務費用。但稅法規定非金融企業借非金融企業的借款利息,在不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可以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境外公司取得的利息應在我國繳納營業稅,你單位應履行代扣代繳營業稅義務。關于無償將資金讓渡給他人使用的涉稅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關于公司向個人借款的利息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司向個人借款的利息如何處理
公司向個人借款,其本金計入往來賬目,支付的利息應該計入財務費用。但稅法規定非金融企業借非金融企業的借款利息,在不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可以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
金融企業買債券持有期間產生的利息要繳納營業稅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八)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房企借款利息扣除過程中幾個關鍵的稅務處理點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為建造開發產品借入資金而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的借款費用,可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歸集和分配,其中屬于財務費用性質的借款費用,可直接在稅前扣除。《〈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用指南》規定,符合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的存貨,主要包括企業(房地產開發)開發的用于對外出售的房地產開發產品、企業制造的用于對外出售的大型機械設備等。這類存貨通常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建造或者生產過程,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這就是說,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企業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前,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在房地產完工后,應計入財務費用,千萬不要把已在開發成本列支的借款費用再從財務費用中重復稅前扣除。
支付境外借款利息代扣營業稅嗎?
根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在我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在我國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境外公司取得的利息應在我國繳納營業稅,你單位應履行代扣代繳營業稅義務。
向股東借款的利息處理
公司向公司的股東借款,與向私人借款的處理辦法一樣。賬務處理如下:
1、借款時
借: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或短期借款等)
2、根據借款協議上的利息計算入賬
(1)提取時
借:財務費用
貸:應付利息(或預提費用)
(2)支付利息時
借:應付利息(或預提費用)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注解:新準則下用庫存現金和應付利息,而用舊制度的企業依然可以用預提費用和現金這個科目。)
企業無償借款是否計算利息并繳納營業稅?
關于無償將資金讓渡給他人使用的涉稅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不合理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