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自主借款都有哪些特殊形式

導讀:
如果母子公司之間沒有其他貿易或者其他的基礎法律關系,這種賬戶間的資金劃撥基本上也只能認定為是一種企業民間借貸形式。P2P一直挑戰著幾個基本方面的法律底線:證券化的注冊要求會不會被P2P的拆分債權悄然繞過,宜信式的資金和債權都經手平臺是控制了風險還是集聚了風險,P2P下的貸款能不能獲得有效的擔保形式而不是簡單地讓平臺作無效的物權代理,P2P平臺與銀行的合作是有助于平臺的風險控制還是會向銀行轉移風險?這種方式與不得以P2P平臺做信用中介的監管取向剛好相悖,值得研究者作監管的比較研究。那么民間自主借款都有哪些特殊形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母子公司之間沒有其他貿易或者其他的基礎法律關系,這種賬戶間的資金劃撥基本上也只能認定為是一種企業民間借貸形式。P2P一直挑戰著幾個基本方面的法律底線:證券化的注冊要求會不會被P2P的拆分債權悄然繞過,宜信式的資金和債權都經手平臺是控制了風險還是集聚了風險,P2P下的貸款能不能獲得有效的擔保形式而不是簡單地讓平臺作無效的物權代理,P2P平臺與銀行的合作是有助于平臺的風險控制還是會向銀行轉移風險?這種方式與不得以P2P平臺做信用中介的監管取向剛好相悖,值得研究者作監管的比較研究。關于民間自主借款都有哪些特殊形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假買實貸
企業如果資金富余,想出借他人賺取收益,最標準最合規的操作路徑是通過銀行或信托機構發放委托貸款。但企業們往往創造發明新方式,以規避合規方式產生的成本與手續。假賣實借是產業鏈上企業間常用的資金拆借手段。或者說,很多民間借貸包裝成了產業鏈上的實物買賣關系以掩蓋企業間資金拆借的違法性。最高法院發布的指導案例中明確確認了社會生活中存在“企業間采用虛假貿易形式進行借貸”的情況,并將至少兩個涉及這種手法的案件打回原形按民間借貸處理并予以公示。值得注意的是,在當事人對交易的本質是貿易還是借貸存在爭議時,法官通常以交易當事人行為不合貿易的常規邏輯而判定實為民間借貸:在查*莉與杭州天-恒的糾紛中,法官認定賣方的賣出回購承諾是低賣高買,不合買賣的常理,構成民間借貸;在河北中儲物流案中,法官認為買方既不驗貨,不承擔風險,而又拿取固定的回報不合常理,認定構成企業間借貸。這對識別民間借貸風險具有指導意義。
二、集團管理
集團內的關聯企業法人雖然在經濟上相互瓜葛,但在法律上都屬于獨立法人,應有獨立財產。因此集團內部的企業間也并不應該進行簡單隨意的資金劃撥,而是應該通過一定的法律關系實現集團的資金配置最優。否則,就可能面臨穿透公司面紗的風險,最高法院公報上此類案例可佐證。但隨著網上銀行的發展,多家銀行推出類似“集團網”的企業網銀管理產品,只要子公司授權確認,母公司就可以通過網絡直接自動控制子公司賬戶,直到子公司賬內零余額。如果母子公司之間沒有其他貿易或者其他的基礎法律關系,這種賬戶間的資金劃撥基本上也只能認定為是一種企業民間借貸形式。
三、P2P借貸
這是金融領域近來最熱門的關鍵詞之一。它算是個人民間借貸的“高大上”升級版。這不僅僅是因為采用了電子化方式,更是因為其便利地實現了多對一的債權拆分,危險地游走于合法與非法的邊緣地帶,大規模地影響著原有的社會經濟秩序。P2P一直挑戰著幾個基本方面的法律底線:證券化的注冊要求會不會被P2P的拆分債權悄然繞過,宜信式的資金和債權都經手平臺是控制了風險還是集聚了風險,P2P下的貸款能不能獲得有效的擔保形式而不是簡單地讓平臺作無效的物權代理,P2P平臺與銀行的合作是有助于平臺的風險控制還是會向銀行轉移風險?P2P火起來之后,不斷有媒體報道監管有日趨明朗的“四不”、“五不”甚至“六項”原則:不得無起點,不得做信用中介,不得非法集資,不得資金經手平臺等。但監管雖然一直吹風卻也一直沒有正式明確表態。有人稱之為明智的“難得糊涂”,有利于新金融形式的發展。但是政策性答案的缺失為這種特殊民間融資形式未來的走向增加了不確定性。在未來P2P的發展形式上,域外監管的走向值得特別關注:金融危機之后,美國的PROSPER等P2P公司被要求到SEC(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而債權的產生方式也由借貸雙方直接產生變成了PROSPER必須介入借貸關系中,成為新的債務人。這種方式與不得以P2P平臺做信用中介的監管取向剛好相悖,值得研究者作監管的比較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