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能做交通補充鑒定

導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那么什么情況能做交通補充鑒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關于什么情況能做交通補充鑒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什么情況能做交通補充鑒定
公安、司法機關或者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認為鑒定人做出的鑒定(鑒定結論)不夠完整或有疑點,表現在交驗材料不完全、檢驗方法不可靠、說明理由不充分、鑒定結論不正確等,可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補充鑒定。司法機關確認有缺陷,可將鑒定書、材料及其他新證據(如物證、書證、證人的證言、被害人的陳述等)送還原鑒定人,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復驗,解決新的問題,或者修正內容,補充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請求進行補充鑒定:
1、委托人增加新的鑒定要求的;
2、委托人發現委托的鑒定事項有遺漏的;
3、委托人在鑒定過程中又提供或者補充了新的鑒定材料的;
4、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二、做交通重新傷殘鑒定的要求
檢驗、鑒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或者當事人委托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重新鑒定
重新鑒定是一個很嚴肅的話題。任何一次重新鑒定,都會使傷者承擔非常大的風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1.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
2.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3.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
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鑒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
所以,為避免案件被重新鑒定,傷者應盡可能選擇信譽度高的司法鑒定機構,最起碼該鑒定機構被交警部門、法院及保險公司三家認可。
當事人不可為追求傷殘級別而隨便選擇司法鑒定機構,特別是不可以選擇那種在事故發生地沒有合法、固定辦公室的司法鑒定機構,否則,一旦重新鑒定,對當事人極其不利。
需要說明的是,案件如碰到車方或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的情況,法院需要等待新的鑒定結果判決,案件訴訟的時間會拖得很長,當事人需要耐心等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