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鑒定交通事故傷殘等級

導讀:
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這屬于四級傷殘。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本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傷殘等級劃分依據見附錄A。那么如何鑒定交通事故傷殘等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這屬于四級傷殘。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本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傷殘等級劃分依據見附錄A。關于如何鑒定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如何鑒定交通事故傷殘等級
1、當事人可以通過三種途徑申請傷殘鑒定:
(1)通過向交警被部門申請;
(2)通過訴訟之后向法院申請,由交警或者法院指定專業機構進行傷殘和“三期”鑒定;
(3)當事人還可以委托律師事務所,有律師事務所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
無論是通過何種方式進行傷殘鑒定,鑒定機構必須有響應的資質,否則鑒定結論不會得到法律的認可。
2、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社區的市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3、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有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意義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5、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6、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7、為避免訴訟前自行鑒定對方當事人不認可而提起的交通事故重新鑒定程序,在爭議比較大、無法達成調解的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受害方可以選擇在訴訟之后,向法院申請,由法院制定或者法院主持下共同選擇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做出鑒定,以便確定賠償各項費用的期限。
二、傷殘等級該如何鑒定呢?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社交功能完全喪失,這是一級傷殘。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社交功能極度困難,這屬于二級傷殘。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僅限于室內的活動;社會交往困難。這是三級傷殘。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社會交往嚴重受限。這屬于四級傷殘。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社會交往貧乏。這些屬于五級傷殘。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社會交往狹窄。屬于六級傷殘。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社會交往能力降低。屬于七級傷殘。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社會交往受約束。屬于八級傷殘。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屬于九級傷殘。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屬于十級傷殘。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本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傷殘等級劃分依據見附錄A。
4 傷殘等級
4.1 Ⅰ級傷殘
4.1.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植物狀態;
b)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 頭面部損傷致:
a)雙側眼球缺失;
b)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4.1.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4.1.4 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4.1.5 胸部損傷致:
a)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b)心功不全,心功Ⅳ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損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體損傷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f)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4.1.8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6%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