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要有哪些內容

導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那么交通事故認定書要有哪些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要有哪些內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三)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