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車禍怎么處理賠償

導讀:
小型車禍怎么處理賠償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要進行賠償的,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調解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相關法律規定《中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并采取公開方式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那么小型車禍怎么處理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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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車禍怎么處理賠償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要進行賠償的,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調解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相關法律規定
《中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并采取公開方式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并記錄在案:
(一)在調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三)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