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貴州省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數據

導讀:
根據貴州省201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的數據,貴州省2012年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如下:1.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495.01元/年;2.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1352.88元/年;3.農民人均純收入4145.35元/年;4.農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3455.76元/年;5.貴州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1458元/年;6.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省內30元/天,特區50元/天。那么2012年貴州省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數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貴州省201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的數據,貴州省2012年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如下:1.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495.01元/年;2.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1352.88元/年;3.農民人均純收入4145.35元/年;4.農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3455.76元/年;5.貴州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1458元/年;6.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省內30元/天,特區50元/天。關于2012年貴州省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數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貴州省201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的數據,貴州省2012年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如下:
1.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495.01元/年;(死亡賠償金329900.20元)
2.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1352.88元/年;
3.農民人均純收入4145.35元/年;(死亡賠償金82907元)
4.農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3455.76元/年;
5.貴州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1458元/年;(喪葬費15729元)
6.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省內30元/天,特區50元/天。
各行業職工平均工資(2011年)(單位:元)
行業職工平均工資(年/人)
全省平均31458
農林牧漁業19557
采礦業33128
制造業29930
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48953
建筑業26039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34188
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38493
批發與零售業28297
住宿和餐飲業18932
金融業66565
房地產業23306
租賃與商務服務業22233
科學研究、技術服務與地質勘查業30385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22963
居民服務及其他服務業22243
教育31124
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31231
文化、體育與娛樂業24805
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31265
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二○○八年一月三日
1.誤工費
1.1誤工時間的確認: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前一天。
當事人對誤工期限有爭議的,且法院也難以認定的,可委托鑒定機構對誤工期進行鑒定,或者在傷殘等級鑒定時一并進行鑒定。
1.2誤工費標準/天的確認: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護理費
2.1護理期限的確認:由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確定;后者較為權威,可獲法院認可。
法條規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2.2護理人數的確認: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2.3護理費標準/天的確認: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3.營養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4.住宿費
以實際支出為準,但一般不超過150元人/天;
5.住院伙食補助費
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一般為30元人/天。
6.交通費:
以實際支出為準
7.醫療費
以實際支出為準,附醫療機構的證明,如收款憑證,結合病例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對于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并予以賠償。
8.殘疾輔助器具費
普通適用型殘疾輔助器具費,請咨詢省假肢科研康復中心,由其出具相關文件予以確定。(由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費用)
9.殘疾賠償金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超過60周歲的,沒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0.喪葬費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6個月總額計算。
11.死亡賠償金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標準,按20年計算,60周歲以上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2.被撫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13.財產損失
按實際損失賠償,要定損,否則無法賠償。
14.精神損害撫慰金
由當事人提出,并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裁量。一般實務上最高不超過5萬元。
根據貴州省201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的數據,貴州省2012年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如下:
1.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495.01元/年;(死亡賠償金329900.20元)
2.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1352.88元/年;
3.農民人均純收入4145.35元/年;(死亡賠償金82907元)
4.農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3455.76元/年;
5.貴州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1458元/年;(喪葬費15729元)
6.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省內30元/天,特區50元/天。
各行業職工平均工資(2011年)(單位:元)
行業職工平均工資(年/人)
全省平均31458
農林牧漁業19557
采礦業33128
制造業29930
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48953
建筑業26039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34188
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38493
批發與零售業28297
住宿和餐飲業18932
金融業66565
房地產業23306
租賃與商務服務業22233
科學研究、技術服務與地質勘查業30385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22963
居民服務及其他服務業22243
教育31124
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31231
文化、體育與娛樂業24805
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31265
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二○○八年一月三日
1.誤工費
1.1誤工時間的確認: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前一天。
當事人對誤工期限有爭議的,且法院也難以認定的,可委托鑒定機構對誤工期進行鑒定,或者在傷殘等級鑒定時一并進行鑒定。
1.2誤工費標準/天的確認: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護理費
2.1護理期限的確認:由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確定;后者較為權威,可獲法院認可。
法條規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2.2護理人數的確認: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2.3護理費標準/天的確認: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3.營養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4.住宿費
以實際支出為準,但一般不超過150元人/天;
5.住院伙食補助費
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一般為30元人/天。
6.交通費:
以實際支出為準
7.醫療費
以實際支出為準,附醫療機構的證明,如收款憑證,結合病例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對于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并予以賠償。
8.殘疾輔助器具費
普通適用型殘疾輔助器具費,請咨詢省假肢科研康復中心,由其出具相關文件予以確定。(由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費用)
9.殘疾賠償金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超過60周歲的,沒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0.喪葬費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6個月總額計算。
11.死亡賠償金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標準,按20年計算,60周歲以上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2.被撫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