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

導讀:
營養費根據當事人傷殘程度參照醫院意見及營養費支出憑證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根據法律規定,受訴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標準,是指交通事故案件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的上一年度由統計部門公布的標準。那么如何確定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營養費根據當事人傷殘程度參照醫院意見及營養費支出憑證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根據法律規定,受訴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標準,是指交通事故案件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的上一年度由統計部門公布的標準。關于如何確定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如何確定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營養費
營養費是指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人必須服用除醫藥和食物以外的營養物而必須發生的費用。
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因此營養費不是必須發生的費用,只有醫療機構認為必須服用營養時才能服用營養物。營養費根據當事人傷殘程度參照醫院意見及營養費支出憑證確定。應該注意的是:在實踐中,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是確定營養費給付的重要依據,擅自增加的營養費,法院一般不會認可的,只有在醫囑中有明確需要增補營養的字眼,法院才會予以確認。營養費的給付標準,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一般參照受害人的傷殘情況酌定,上海一般定為20至40元每天。
二、如何確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殘疾賠償金
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殘的,致害人必須支付殘疾賠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根據法律規定,受訴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標準,是指交通事故案件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的上一年度由統計部門公布的標準。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受害人有證據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受訴法院應當根據受害人提供的證據的情況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賠償標準計算殘疾補償金。
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賠償期限屆滿而受害人沒有生活來源的,受害人可以繼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致害人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