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導讀:
本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上述三個結果,只要具備其中的一項即符合構成本罪在結果方面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通過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構成本罪的結果有特別的規定。最后,嚴重后果必須是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引起的,兩者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所謂“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是指一切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同保障交通運輸安全有直接關系的人員。那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上述三個結果,只要具備其中的一項即符合構成本罪在結果方面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通過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構成本罪的結果有特別的規定。最后,嚴重后果必須是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引起的,兩者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所謂“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是指一切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同保障交通運輸安全有直接關系的人員。關于交通肇事罪的特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行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首先,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即行為人必須實施了違反保障交通運輸安全的法律、法規的行為。其次,必須發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上述三個結果,只要具備其中的一項即符合構成本罪在結果方面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通過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構成本罪的結果有特別的規定。
根據該解釋第2條的規定,構成本罪,在重傷結果方面的要求是具備下列兩種情況之一:
(1)重傷3人以上并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重傷1人以上并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具有以下6種情形之一的: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嚴重超載駕駛的;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構成本罪在死亡結果方面的要求是具備下列兩種情況之一:
(1)死亡1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構成本罪在財產損失結果方面的要求是: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最后,嚴重后果必須是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引起的,兩者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3.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負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可以是從事交通運輸工作的人員,也可以是其他人。所謂“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是指一切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同保障交通運輸安全有直接關系的人員。具體包括:直接操縱各種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或者協助駕駛人員,如汽車駕駛員、輪船上的大副、二副、三副和水手;直接操縱各種交通設施的業務人員,如信號員、吊橋操縱人員;直接領導、指揮交通運輸活動的領導、指揮人員,如船長、交警;負責交通運輸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員,如道口管理人員。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即行為人對自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行為可能導致人員重大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后果應當預見,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需要注意的是,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所造成的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本身,則既可能是應當知道而未能知道,也可能是明知故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