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簡易程序

導讀:
簡易程序是指僅造成人員輕微傷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僅造成財產損失但依法不適用自行協商處理“私了”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并可以應雙方當事人共同請求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的簡單道路交通事處理程序。未在道路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交通事故。對于交通肇事后一方逃逸的交通事故是否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是,交通事故應當由取得相應等級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資格的交通警察處理;沒有取得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資格的交通警察無權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交通事故的簡易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簡易程序是指僅造成人員輕微傷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僅造成財產損失但依法不適用自行協商處理“私了”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并可以應雙方當事人共同請求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的簡單道路交通事處理程序。未在道路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交通事故。對于交通肇事后一方逃逸的交通事故是否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是,交通事故應當由取得相應等級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資格的交通警察處理;沒有取得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資格的交通警察無權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關于交通事故的簡易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什么是交通事故的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僅造成人員輕微傷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僅造成財產損失但依法不適用自行協商處理“私了”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并可以應雙方當事人共同請求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的簡單道路交通事處理程序。
問1:哪些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
答: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兩種類型:
(1)僅造成人員輕微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2)僅造成財產損失但依法不適用自行協商處理“私了”的道路交通事故
詳見3.哪種情形交通事故,當事人依法可以“私了”?
問2:哪些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不能適用簡易程序處理?
答:不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
(1)僅造成財產損失但具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即對事故負主要或者全部責任且無能力賠償財產損失在30萬元以上的;
(2)造成輕傷以上人員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和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3)未在道路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交通事故。
(4)對于交通肇事后一方逃逸的交通事故是否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法沒有明確規定。
問3:適用簡易程序處理,應當由幾名交通警察進行處理?
答: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進行處理,當然也可以由2名以上交通警察處理。但是,交通事故應當由取得相應等級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資格的交通警察處理;沒有取得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資格的交通警察(如普通的執勤交警等)無權處理道路交通事故。
問4: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應當按照哪些步驟進行處理?
答:按照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固定現場證據:固定現場證據的方式可以通過畫現場草圖、拍攝現場照片、錄像,也可以通過現場口頭詢問方式固定證據。
(2)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3)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依法給予處罰:
A.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B.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4)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A.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B.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當場出具,也可以事后出具;但是最遲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5)當場調解: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可以口頭申請),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A.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B.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C.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問5:簡易程序處理是否可以扣留肇事車輛?
答:簡易處理程序一般不會扣留肇事車輛。
但是,具有以下違法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車輛至違法行為消除為止:
(1)未懸掛機動車牌號,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2)具有使用偽造、編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3)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4)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5)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6)機動車屬于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
(7)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問6:簡易程序處理是否可以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答: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1)飲酒、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2)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3)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4)駕駛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5)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
問7:交通事故當時人員輕微傷并已經按照簡易程序作出事故認定,后傷情加重死亡,原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認定是否繼續有效?
答:應當轉為一般程序處理,并作出重新認定:
(1)如果原來事故認定正確,只需在新事故認定中予以說明即可,無需撤銷原來簡易程序事故認定書;
(2)如果原來事故認定錯誤,則應當先撤銷原來事故認定書,再出具新的事故認定書。
①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僅限于輕微傷交通事故、財產損失交通事故并且必須是現場處理的交通事故;排除輕傷交通事故、重傷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犯罪將交通事故、以及事后處理的交通事故。
②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申請復核;當事人申請復核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但需要書面通知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