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交通事故的方法

導讀: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交通事故損害的調解是職責范圍內的工作,整個損害賠償調解都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進行。在調解過程中,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標準、賠償總額等進行協商,從而達成協議,結束交通事故。未經調解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受理。那么調解交通事故的方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交通事故損害的調解是職責范圍內的工作,整個損害賠償調解都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進行。在調解過程中,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標準、賠償總額等進行協商,從而達成協議,結束交通事故。未經調解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受理。關于調解交通事故的方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1.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主持下調解。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交通事故損害的調解是職責范圍內的工作,整個損害賠償調解都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進行。調解的時間、地點、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在調解過程中,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標準、賠償總額等進行協商,從而達成協議,結束交通事故。2.調解遵循自愿協商原則。交通事故的調解結果不產法律上的強制力,因此在調解時,當事人依照自己的真實意思,參與交通事故損害的調解,各方當事人是否達成協議,必須尊重當事人的意思,不能強迫或變相強迫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在法律允許范圍內,自愿協商,相互讓步達成的結果。如果說各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即終結調解。3.調解達成的協議容易履行。調解賠償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愿,更易于各方當事人接受,履行調解協議時相對順利。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只靠雙方自覺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調解兩次未達成協議的,應制作調解終結書。5.賠償調解是訴訟的前置程序。未經調解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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