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孩子被撞身亡應按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導讀:
經交警部門認定,熊某與黃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小偉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小偉的父母將黃某以及肇事車輛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請求依法判令黃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38159.70元。遂判決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110000元,超過部分188599.50元,根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及過錯程度,由黃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那么農村孩子被撞身亡應按的賠償標準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經交警部門認定,熊某與黃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小偉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小偉的父母將黃某以及肇事車輛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請求依法判令黃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38159.70元。遂判決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110000元,超過部分188599.50元,根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及過錯程度,由黃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關于農村孩子被撞身亡應按的賠償標準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小偉系某縣某建制鎮中心小學五年級學生,屬寄宿制在校學生,學習、生活在學校。2009年5月2日下午,父親熊某駕駛兩輪摩托車載著兒子小偉往自家行駛,途中與相對方向黃某駕駛的自卸貨車會車時,熊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側倒,致小偉被行駛的自卸貨車碾壓身亡。經交警部門認定,熊某與黃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小偉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小偉的父母將黃某以及肇事車輛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請求依法判令黃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38159.70元。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死亡賠償金是按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還是農村居民純收入標準計算。法院認為,建制鎮應視為城鎮,小偉雖為農村居民,但一直在建制鎮中心小學讀書,并寄宿于該校,應依法認定其系在城鎮上學和生活,根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農村戶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鎮上學、生活的,人身損害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的規定,其死亡賠償金應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為259808元。加上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98599.50元。遂判決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110000元,超過部分188599.50元,根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及過錯程度,由黃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