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答辯如何索要孩子的撫養權

導讀:
離婚答辯如何索要孩子的撫養權1法院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判決撫養權可以圍繞案件的爭議焦點緊扣法律規定答辯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那么離婚答辯如何索要孩子的撫養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答辯如何索要孩子的撫養權1法院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判決撫養權可以圍繞案件的爭議焦點緊扣法律規定答辯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關于離婚答辯如何索要孩子的撫養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答辯如何索要孩子的撫養權
1法院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判決撫養權可以圍繞案件的爭議焦點緊扣法律規定答辯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離婚答辯怎么寫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同時答辯狀是被告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訴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
其內容和格式沒有統一的標準和規定只要能夠對起訴方的起訴提出質疑并且表達自己的合理辯解即可。
例首部應寫明下列內容
①標題。標題寫明刑事(或民事)答辯狀刑事(或民事)被上訴答辯狀。前者為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后者為上訴案件答辯狀。
②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欄目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寫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著另起一行列寫代理人并標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還是委托代理人并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還要寫明他與答辯人的關系。如委托律師代理只寫明其姓名和職務。
被告人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法人)的先列寫答辯人及其單位全稱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寫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職務。再另起一行列寫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職務。
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不用單獨列寫可在下面的答辯理由說明起訴人和上訴人是誰起訴或上訴的案由是什么。
③寫明答辯事由。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和上訴案件答辯狀其事由的寫法不同。現分別說明如下第一審案件答辯人是被告人答辯事由的具體行文為因××(案由)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上訴案件答辯狀的答辯人是被上訴人答辯狀具體行文為上訴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事判決(或裁定)提起上訴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理由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寫法沒有統一的規定一定要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辯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以證明自己的理由和觀點是正確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項寫明以下內容
①呈送的機關。寫為此致×××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寫明。答辯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③附項。注明證物書證的名稱和件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