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被告如何舉證

導讀:
3審理與判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于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系即自然消滅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等問題的判決。那么離婚案被告如何舉證。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3審理與判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于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系即自然消滅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等問題的判決。關于離婚案被告如何舉證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系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居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yī)鑒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錄音錄像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三證明由一方撫養(yǎng)子女為宜的證據
1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
2如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隨父或跟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3證明一方的父母長期照顧協助撫養(yǎng)子女的證據。
四證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財產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fā)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法院離婚起訴程序
1訴訟與管轄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jiān)禁或被勞動教養(yǎng)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jiān)禁或被勞動教養(yǎng)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jiān)禁地或被勞動教養(yǎng)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地域管轄是離婚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yǎng)或者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2調解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由于其發(fā)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
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于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離婚案件。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一般愿意執(zhí)行這不僅有效預防了糾紛的進一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執(zhí)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調解有三種結果第一調解后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自此解除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3審理與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于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系即自然消滅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
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等問題的判決。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實踐中因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又沒有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時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個月提起第二次的離婚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