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都同意離婚需要什么手續

導讀:
雙方都同意離婚需要什么手續雙方都同意離婚就可以簽離婚協議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經程序。如登記機關發現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對不符合婚姻法和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二離婚協議最容易忽略什么問題第一戶口處理涉及一方或孩子戶口遷移必須要戶主或戶口本持有方的配合在協議中應寫明不遷出戶口或者不配合辦理手續的法律責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那么雙方都同意離婚需要什么手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雙方都同意離婚需要什么手續雙方都同意離婚就可以簽離婚協議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經程序。如登記機關發現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對不符合婚姻法和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二離婚協議最容易忽略什么問題第一戶口處理涉及一方或孩子戶口遷移必須要戶主或戶口本持有方的配合在協議中應寫明不遷出戶口或者不配合辦理手續的法律責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關于雙方都同意離婚需要什么手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雙方都同意離婚需要什么手續
雙方都同意離婚就可以簽離婚協議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經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其步驟如下
(1)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①戶口證明②居民身份證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④離婚協議書⑤結婚證。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工作人員應查明①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③離婚是否確實出于雙方自愿④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⑤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如登記機關發現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后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并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對不符合婚姻法和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二離婚協議最容易忽略什么問題
第一戶口處理
涉及一方或孩子戶口遷移必須要戶主或戶口本持有方的配合在協議中應寫明不遷出戶口或者不配合辦理手續的法律責任。比如說女方的戶口在婚后遷入男方家男方要求女方在離婚后將戶口遷走或者撫養權歸女方孩子的戶口要從男方處遷到女方處必須要雙方配合提供戶口本原件及相關證件。因為戶口糾紛不屬于法院的受理范圍公安機關也無權干涉所以救濟途徑只有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高額的違約金或其他違約責任以此來約束當事人的自覺履行。
第二姓氏處理
受幾千年傳統文化的影響中國人對代表傳宗接代的姓氏看得至高無上的。離婚后若一方更改了孩子的姓氏(一般是女方將孩子由父姓改為母姓)很容易引起對方的強烈不滿。法律對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氏的做法也持否定的態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第三夫妻之間補償賠償及債務的處理
若存在下列情形應該和對方協商如何處理并在協議中寫明。
1婚內借款(司法解釋三第16條)或婚前借款
2補償(民法典第1088條)
3困難幫助(民法典第1090條)
4過錯損害賠償(婚姻法第1091條)
5擅自處分房產(司法解釋三第11條)。
第四關于撫養費的約定
如果雙方不作特別約定根據法律規定撫養費是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本律師認為籠統地約定撫養費多少對撫養方和子女往往有失公平。而教育費和醫療費的多少是離婚時無法準確預計的要等實際發生才能明確且生活費也是隨著物價上漲而不斷攀升。建議雙方約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額的生活費且逐年遞增(約定具體的比例)教育費醫療費和大筆開支(如子女須對外承擔責任)則按照實際發生金額由雙方平均分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