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婚該如何離

導讀:
第一種意見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提起申請的婚姻一方當事人為原告另一方當事人為被告而在由利害關系人提起申請的訴訟中將婚姻雙方當事人列為被告還是列為被申請人更為妥當尚無明確定論但這兩種訴訟均作為民事訴訟是毫無疑義的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無效后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并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那么這個婚該如何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種意見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提起申請的婚姻一方當事人為原告另一方當事人為被告而在由利害關系人提起申請的訴訟中將婚姻雙方當事人列為被告還是列為被申請人更為妥當尚無明確定論但這兩種訴訟均作為民事訴訟是毫無疑義的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無效后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并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關于這個婚該如何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個婚該如何離案情女方范芳1985年1月1日出生湖北省A縣人。男方雷曉1981年9月3日出生湖北省B縣人。2003年范芳和雷曉同在上海一工廠打工認識并建立戀愛關系。2004年元月25日雙方在雷曉的老家B縣按農村風俗舉行了婚禮但這卻瞞著范芳的父母不久范芳發現自己懷孕了為了能領取準生證雙方到雷曉的戶口所在地B縣婚姻機關申領結婚證。當時范芳距法定婚齡20周歲近一年雷曉遂將范芳的身份證進行復印加以變造后將范芳的出生時間改為1983年1月1日并將其身份證號碼作了相應的修改。在雷曉父親請托一個朋友向登記機關有關人員打招呼的情況下沒有出具范芳的戶口簿只出具了經變造后的范芳的身份證復印件就進行了結婚登記2004年元月30日雙方領到了結婚證。2005年3月17日農歷兒子雷林出生后一直由雷曉父母帶養兩人繼續在上海打工。但外面打工的日子過得并不順利2005年6月28日雷曉因盜竊被上海市××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致此范芳回到父母的身邊,現實的艱難讓范芳父母非常氣憤認為婚姻登記機關違反婚姻法有關法定婚齡的規定亂發結婚證致使女兒締結了不理想的婚姻。范芳本人也想解除這樁婚姻。
分析探討一本案的焦點是通過何種途徑和方式解除這樁婚姻對此有如下幾種意見。第一種意見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了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即分別是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親系的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提起申請的婚姻一方當事人為原告另一方當事人為被告而在由利害關系人提起申請的訴訟中將婚姻雙方當事人列為被告還是列為被申請人更為妥當尚無明確定論但這兩種訴訟均作為民事訴訟是毫無疑義的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無效后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并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就本案而言范芳當時領取結婚證時雖沒有達到法定婚齡但隨著時間的流逝范芳現在已經達到了法定婚齡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已經消失婚姻法解釋一第八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婚姻登記的瑕疵并不必然導致婚姻關系的無效。在民事訴訟中已經考慮到婚姻家庭的穩定性對起訴時婚姻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保護。所以這一思路行不通無法達到范芳要求終結這樁婚姻的目的。第二種意見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婚姻登記條例第九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二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三十九條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第四十一條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二)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