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未破裂不準離婚案

導讀:
1996年12月15日原告向金堂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自1996年3月始被告開始無端懷疑其有第三者且有不正當性關系雙方為此經常爭吵夫妻關系因此破裂要求與被告離婚分割財產撫養孩子吳建。其間原告向其認錯其也愿意諒解原告考慮到夫妻感情和孩子的成長被告堅決反對離婚。審理結果金堂縣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了以上事實。案情爭議焦點與法律適用分析本案涉及一個焦點問題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精神判斷標準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及有無和好的可能五個方面綜合把握。那么感情未破裂不準離婚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996年12月15日原告向金堂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自1996年3月始被告開始無端懷疑其有第三者且有不正當性關系雙方為此經常爭吵夫妻關系因此破裂要求與被告離婚分割財產撫養孩子吳建。其間原告向其認錯其也愿意諒解原告考慮到夫妻感情和孩子的成長被告堅決反對離婚。審理結果金堂縣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了以上事實。案情爭議焦點與法律適用分析本案涉及一個焦點問題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精神判斷標準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及有無和好的可能五個方面綜合把握。關于感情未破裂不準離婚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原告吳坤男。
被告肖清女。
原被告于1975年5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1976年3月原告參軍后被告戶籍即遷入原告家在此居住雙方經常保持書信來往。1979年10月原被告登記結婚。1981年12月3日雙方生育一子吳建現在中學讀書。1985年原告退伍后被組織安排了工作。原被告從婚后至1996年10月前關系一直較好。1996年原告在經營舞廳過程中與一服務小姐關系曖昧引起被告懷疑雙方為此經常吵鬧夫妻感情開始受到影響。但被告仍十分關心原告1996年11月11日18日原告先后給被告寫信承認錯誤做了對不起被告的事希望被告諒解。1996年12月15日原告向金堂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原告起訴后與仍與被告一同生活。
原告訴稱其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自1996年3月始被告開始無端懷疑其有第三者且有不正當性關系雙方為此經常爭吵夫妻關系因此破裂要求與被告離婚分割財產撫養孩子吳建。
被告辯稱原被告戀愛四年之久自愿結婚婚姻基礎較好。結婚17年來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只是原告從1996年10月與一異性有不正當關系后雙方才產生矛盾。其間原告向其認錯其也愿意諒解原告考慮到夫妻感情和孩子的成長被告堅決反對離婚。
審理結果
金堂縣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了以上事實。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戀愛相互了解四年以后自愿結婚夫妻感情基礎尚好。雙方婚后至1996年10月前夫妻關系一直很好。后由于原告與一異性關系曖昧雙方才開始吵鬧影響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對原告的行為表示諒解要求與原告和好的態度是誠意的只要雙方相互諒解以誠相待共同為家庭和孩子著想夫妻關系是能夠和好的。因此根據1980年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的規定于1997年1月10日作出如下判決
不準原告吳坤與被告肖清離婚。
案情爭議焦點與法律適用分析
本案涉及一個焦點問題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不論是1980年的民法典還是修訂后2001年的民法典法院判決是否離婚的標準均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精神判斷標準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及有無和好的可能五個方面綜合把握。本案中從婚姻基礎來看原被告系經人介紹后自由戀愛且經過四年才登記結婚婚前已有足夠的了解婚前基礎較好從婚后感情來看結婚十七年來雙方感情一直較好只是自1996年原告與其他女子有不正當兩性關系后雙方才出現矛盾從總體上講雙方的婚后感情生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絕大多數時間中還是不錯的從離婚的原因看原告提出離婚的主要原因在于與舞廳服務員保持曖昧關系而不是夫妻之間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從夫妻關系的現狀看原告曾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且寫信向被告要求諒解還與被告共同繼續生活夫妻關系沒有走到非離不可的地步另外夫妻感情還是有和好的余地的因此金堂縣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