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協議離婚后能不能對遺漏處理的再次提出訴訟

導讀:
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對于一方既沒有對財產狀況進行隱瞞也沒有欺詐脅迫等情形也不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行為時而在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財產遺漏處理的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當事人明知或應當知道該財產的存在和實際占有狀況卻不提出分割要求的應視為其默認對方對該財產的所有權放棄分割要求。那么夫妻協議離婚后能不能對遺漏處理的再次提出訴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對于一方既沒有對財產狀況進行隱瞞也沒有欺詐脅迫等情形也不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行為時而在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財產遺漏處理的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當事人明知或應當知道該財產的存在和實際占有狀況卻不提出分割要求的應視為其默認對方對該財產的所有權放棄分割要求。關于夫妻協議離婚后能不能對遺漏處理的再次提出訴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對于一方既沒有對財產狀況進行隱瞞也沒有欺詐脅迫等情形也不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行為時而在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財產遺漏處理的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當事人明知或應當知道該財產的存在和實際占有狀況卻不提出分割要求的應視為其默認對方對該財產的所有權放棄分割要求。如果當事人確實不知道該財產存在而導致當事人未提出分割請求引起遺漏分割的應依法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同時這也對于那些因對公司或企業的經營狀況不了解從而無法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應有的份額享有權利的當事人來說無疑是一種補救方法。同時應規定該訴訟時效應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該項財產如公司股權的存在開始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