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導讀: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陳英未辦離婚手續因而拒絕為其辦理結婚登記。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夫妻通過雙方協議的方式離婚即協議離婚或稱雙方自愿離婚。協議離婚是離婚方式的一種它與法院裁判離婚有著很大的不同。我國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離婚證”根據此規定在我國協議離婚是為法律所允許的但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并履行一定的程序否則離婚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一協議離婚的條件所謂協議離婚的條件是指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必須符合的法定實質條件。那么協議離婚需要符合什么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陳英未辦離婚手續因而拒絕為其辦理結婚登記。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夫妻通過雙方協議的方式離婚即協議離婚或稱雙方自愿離婚。協議離婚是離婚方式的一種它與法院裁判離婚有著很大的不同。我國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離婚證”根據此規定在我國協議離婚是為法律所允許的但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并履行一定的程序否則離婚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一協議離婚的條件所謂協議離婚的條件是指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必須符合的法定實質條件。關于協議離婚需要符合什么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王剛(男)于1982年經人介紹與陳英(女)相識并戀愛。1984年二人結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1995年生一女孩王穎。自1996年起王剛染上了賭博惡習經常徹夜不歸對家務不聞不問為此夫妻二人經常吵架夫妻感情日益惡化。19989年6月陳英遂帶著女兒和自己的衣物回到娘家。1998年10月陳英經人介紹與張國強相識并于12月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陳英未辦離婚手續因而拒絕為其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夫妻通過雙方協議的方式離婚即協議離婚或稱雙方自愿離婚。協議離婚是離婚方式的一種它與法院裁判離婚有著很大的不同。由于協議離婚是在男女當事人自愿的情況下進行的因而該方式不僅簡便易行而且有利實行離婚自由。鑒于這些優點各國法律均規定了這種離婚方式。我國也不例外。我國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離婚證”根據此規定在我國協議離婚是為法律所允許的但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并履行一定的程序否則離婚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
一協議離婚的條件
所謂協議離婚的條件是指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必須符合的法定實質條件。主要有兩點
1離婚必須是出于當事人雙方自愿離婚協議必須是在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的意思表示一致該意思完全是真實的。任何一方受對方或第三者欺詐脅迫或重大誤解達成的離婚協議是無效的。同時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發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離婚協議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問題只能通過訴訟程序辦理。
2雙方對離婚后的子女和財產等問題已有適當處理。離婚協議必須對離婚后子女歸何方撫養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以及離婚后一方是否需要對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等問題作適當處理而對這些問題的處理不得起違背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以及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批準并辦理離婚登記該離婚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
二協議離婚的法定程序
協議離婚的法定程序是指男女雙方通過協議離婚必須符合的法定的形式要件。根據我國現行民法典規定男女雙方在達成離婚協議后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否則該離婚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民政部1994年2月1日發布并旅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序是
1申請。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1)戶口證明(2)居民身份證(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4)(5)。
2審查。在收到當事人的離婚申請后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審查的事項主要有(1)審查當事人所證件證明的真實性有效性(2)審查當事人協議書的內容。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得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就有關問題向當事人進行了解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不得隱瞞和欺騙。在本頁瀏覽全文(共計2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