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有必要嗎

導讀:
那小李是否有必要與未婚妻簽訂一份婚前財產協議呢?這種協議有法律效力嗎?小李與未婚妻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不是婚前必經的法定程序必須堅持雙方自愿原則。因此他應當與未婚妻進行充分協商溝通不要因此傷害對方的感情。大量案例證明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對于維護雙方今后的婚姻關系的穩定預防或者減少財產糾紛有著重要意義。這個協議只要雙方自愿內容不違法雙方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這里的“申請公證的文書”是指你們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這里的“有關財產權利證明”是指你的戰友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汽車的行駛證等權屬證書。那么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有必要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那小李是否有必要與未婚妻簽訂一份婚前財產協議呢?這種協議有法律效力嗎?小李與未婚妻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不是婚前必經的法定程序必須堅持雙方自愿原則。因此他應當與未婚妻進行充分協商溝通不要因此傷害對方的感情。大量案例證明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對于維護雙方今后的婚姻關系的穩定預防或者減少財產糾紛有著重要意義。這個協議只要雙方自愿內容不違法雙方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這里的“申請公證的文書”是指你們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這里的“有關財產權利證明”是指你的戰友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汽車的行駛證等權屬證書。關于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有必要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有必要嗎
案例
小李準備結婚他的未婚妻是地方人員。小李現有一套房子一部汽車。他擔心婚后如果產生矛盾或者婚變會在分割財產上發生糾紛。那小李是否有必要與未婚妻簽訂一份婚前財產協議呢?這種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小李與未婚妻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不是婚前必經的法定程序必須堅持雙方自愿原則。因此他應當與未婚妻進行充分協商溝通不要因此傷害對方的感情。大量案例證明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對于維護雙方今后的婚姻關系的穩定預防或者減少財產糾紛有著重要意義。這個協議只要雙方自愿內容不違法雙方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對此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通過的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二)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三)申請公證的文書(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边@里的“申請公證的文書”是指你們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這里的“有關財產權利證明”是指你的戰友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汽車的行駛證等權屬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