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程序與訴訟離婚程序

導讀:
協議離婚程序與訴訟離婚程序(一)申請申請是當事人將其離婚的意思表示呈送婚姻登記機關的行為。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原因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清償等事項協議內容應當注意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一訴訟外調解訴訟外調解其依據來源于本條規定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那么協議離婚程序與訴訟離婚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協議離婚程序與訴訟離婚程序(一)申請申請是當事人將其離婚的意思表示呈送婚姻登記機關的行為。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原因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清償等事項協議內容應當注意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一訴訟外調解訴訟外調解其依據來源于本條規定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關于協議離婚程序與訴訟離婚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協議離婚程序與訴訟離婚程序
(一)申請
申請是當事人將其離婚的意思表示呈送婚姻登記機關的行為。具體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則因城市和農村的劃分面有所區別一般說來婚姻登記管理在城市必須集中到城區民政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農村也要集中到縣民政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橐霎斒氯颂岢鲭x婚申請的同時還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哪些證件和證明?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原因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清償等事項協議內容應當注意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一份標準的離婚協議書上除必須寫明雙方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外還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即離婚后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問題)夫妻一方生活困難時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方法和期限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財產(包括家中物品金錢和債權等)分割及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等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二)審查
審查是婚姻登記機關在受理離婚申請后查明當事人所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以及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條件等內容?;橐龅怯洐C關的審查主要包括形式審和實質審兩部分內容。形式審主要是查明雙方當事人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如有遺漏或錯誤婚姻登記機關可限期要求當事人予以補正或改正。事實審則主要是審查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條件如當事人是否自愿是否就子女撫養夫妻一方困難時的經濟幫助財產和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協議等。當事人對登記機關需要了解的情況應如實提供不得欺騙或有所隱瞞。
(三)登記
登記即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符合條件的離婚申請予以確認并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
訴訟離婚程序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本條是關于訴訟外調解和訴訟離婚的規定。按照全國人大的立法釋義訴訟離婚的程序和條件解釋為
這次修改婚姻法對本條作了補充完善主要是增加規定了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表明夫妻感情不和的事由以便于司法審判中更準確地適用婚姻法有關訴訟離婚條件的規定。這條規定的修改并沒有對1980年婚姻法規定的“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的內容作實質性修改。
一訴訟外調解
訴訟外調解其依據來源于本條規定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這種調解屬于民間性質?!坝嘘P部門”在實踐中一般是當事人所在單位群眾團體基層調解組織等。由這些部門進行調解符合當事人的非訟心理和社會生活中的傳統習慣易于當事人認可和接受。也由于調解人一般對當事人的情況比較了解便于做好思想開導工作緩解夫妻間的矛盾有助于妥善及時地化解離婚爭議。
對于離婚糾紛訴訟外調解并不是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必經程序也不是訴訟前的必經程序。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在接受調解后隨時退出調解。調解前不能“強拉硬拽”調解中也不能“強加于人”。因此經過調解可能會出現不同的結果一種是雙方的矛盾得到化解重歸于好繼續保持婚姻關系第二種是雙方都同意離婚在子女和財產問題上也達成一致意見采用協議離婚的方式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再一種是調解不成一方堅持離婚另一方則堅持相反意見或者雖都同意離婚但對子女財產問題達不成協議而需訴諸法院解決。
二訴訟離婚
(一)訴訟離婚的概念及特征
訴訟離婚是婚姻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而解除其婚姻關系的一項離婚制度。訴訟離婚制度適用于當事人雙方對離婚有分歧的情況包括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而發生的離婚糾紛或者雙方雖然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情況。
訴訟離婚制度有下述特征
第一訴訟離婚有著法定的必要條件即“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也必須執行法律規定的條件并以此為據裁判是否許可當事人離婚。
第二在訴訟活動中人民法院對爭議處理起主導作用它要對當事人提出的離婚請求和理由進行審查是否準予離婚取決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決準予離婚也可以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請求。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調解和判決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和判決書中所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請予以強制執行。
(二)訴訟離婚的法院管轄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下述情況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轄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hiwebbreaknbsp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訴訟中的調解和判決
1訴訟中的調解
本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這表明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適用調解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當事人草率離婚以及在雙方當事人不能和解時有助于平和妥善地處理離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問題。在婚姻生活中雙方難免會有一些沖突和糾葛有時逞一時之氣就會使矛盾擴大沖突變得激烈由此一些尚未達到不能共同生活程度的婚姻當事人也要求離婚。由法院進行調解可以促使雙方當事人平息怨恨減少敵對對自己的婚姻狀況和今后的生活進行充分的考慮珍惜自己與配偶的婚姻關系。即使調解和好不成雙方還是堅持離婚的也可以調解離婚。調解離婚有助于解決財產和子女問題由此而達成的調解離婚協議雙方當事人一般都能自覺履行。當然通過調解達成協議必須當事人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也不是無原則的而應當本著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經過訴訟中的調解會出現三種可能第一種是雙方互諒互讓重歸于好。人民法院將調解和好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協議的法律效力至此產生。第二種是雙方達成全面的離婚協議包括雙方同意離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的生活合理分割財產等。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協議的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并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離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種是調解無效包括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達不成協議在這種情況下離婚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2判決
調解不能久調不決對于調解無效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判決應當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判決準予離婚或者判決不準離婚。
一審判決離婚的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依法提出上訴。雙方當事人在15天的上訴期內均不上訴的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原審判決即視為撤銷。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對于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訴訟離婚的條件
11980年婚姻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內容
1980年婚姻法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根據這一規定“感情確已破裂”成為訴訟離婚的基本條件和司法尺度是準予或者不準予離婚的原則界限。夫妻感情是婚姻關系的基礎離婚爭議的產生歸根到底可以歸結到感情的變化。如果感情確已破裂婚姻已經“名存實亡”就應當依法予以解除。準予或不準予離婚只能以夫妻的感情狀況為客觀依據?;橐龇ê蜕鐣髁x婚姻道德都要求婚姻要以感情為基礎如果夫妻感情確實已經難以彌合那么解除婚姻關系對于雙方對于社會都會成為一種幸事。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是婚姻自由的重要內容充分體現了當事人離婚自由的權利。如果用法律手段強行維持感情確已破裂的婚姻關系與婚姻自由的原則不相吻合。將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表明人民法院準予當事人離婚并不以當事人有否違背夫妻義務或導致夫妻關系解體的特定過錯為標準而是看婚姻關系有無繼續維系的可能。不能將不準離婚作hiwebbreak為對過錯一方的懲罰手段而且以判決不準離婚維持已破裂的婚姻實際上使無過錯方也付出了代價。
在如何把握“感情確已破裂”的離婚尺度上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積累了不少經驗。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作出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意見的司法解釋其中既有對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綜合分析方法又有視為感情確已破裂的14種情形。
該意見指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所謂婚姻基礎即雙方在結婚時的感情狀況比如雙方是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還是以金錢地位容貌為基礎的結合是自主自愿的自由婚姻還是包辦婚姻買賣婚姻是經過慎重了解的還是草率結婚的?;橐龌A是否牢固必然會對婚后生活夫妻感情和離婚原因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所謂婚后感情即雙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間的感情狀況它是評價婚姻關系好與壞的基本尺度。當事人的道德品質性格習慣工作狀況經濟合作子女撫育家務分擔等等都會不同程度地影響著夫妻感情。夫妻感情處于動態的變化之中需要對其作歷史的全面的分析既要考察過去又要著眼于現在。
所謂離婚原因即導致離婚的直接誘因包括使夫妻感情發生變化的因素或事件比如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實施家庭暴力等。正確考量離婚原因與夫妻感情破裂的內在聯系對于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具有和好可能有重要意義。
所謂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即雙方發生離婚糾紛前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實際狀況以及從當事人主觀態度和客觀狀況看是否有重歸于好的可能性。在離婚糾紛發生的前后夫妻關系會有不同程度的沖突和惡化但感情是會因一定的主觀和客觀條件而發生轉化的在瀕于破裂時恢復和好也不是沒有可能的。因而需要對夫妻關系的現狀有所分析對其發展前景有所預見。
只有通過對上述幾個相互聯系的方面進行綜合分析才能作出實事求是的正確判斷為調解提供契機為判決提供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還規定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以上情形有的hiwebbreak屬于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如一方重婚非法同居有的有悖于婚姻目的如一方有生理缺陷下落不明有的屬于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如草率結婚有的則成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誘因如虐待遺棄或有賭博等惡習而有的則是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實證明如夫妻長期分居。
這次修改婚姻法將審判實踐中認為是成熟的內容納入到婚姻法的規定之中有的作為無效婚姻的情形如婚前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的作為可撤銷婚姻如因脅迫而結婚的而有些則作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補充到婚姻法訴訟離婚的規定之中。
2關于“夫妻感情破裂”與“婚姻關系破裂”的不同意見
在這次修改婚姻法征求意見的過程中就是否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修改為“婚姻關系確已破裂”或“夫妻關系確已破裂”主要有兩種不同意見現分別歸納如下
一種意見認為應將“夫妻感情破裂”改為“婚姻關系破裂”。其理由是(1)婚姻法的調整對象是婚姻關系而不只是感情關系。(2)感情是婚姻的基礎但不是婚姻關系在離婚的法定標準上過分強調婚姻關系的感情內涵容易在概念上把婚姻關系簡單化。(3)感情破裂標準不符合我國婚姻關系的現狀許多婚姻的基礎并非是感情但卻是自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司法解釋所列舉的14種情形中也有相當部分屬于非感情因素。如果過分強調感情因素容易忽視非感情因素對婚姻關系的存續或終止所起的重要作用。(4)夫妻感情是當事人內心的感受比較復雜法院難以識別和判斷會降低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而缺乏對婚姻關系破裂事實進行分析的離婚判決又不可避免地會產生較大的主觀隨意性。(5)用“夫妻感情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條件與國際立法術語相異。
另一種意見認為應當維持婚姻法關于“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這一離婚標準。其理由是(1)“夫妻感情破裂”與“婚姻關系破裂”沒有實質區別最終還是因感情破裂而導致離婚婚姻關系能否維持是以感情為前提的。(2)感情破裂是婚姻關系解體的內核至于法律上宣告婚姻的解體不過是婚姻解體的外在形式形式服從內容。(3)感情破裂作為離婚標準符合馬克思主義對于離婚問題的基本觀點。(4)感情破裂是客觀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本身就提供了這樣的判斷依據。(5)法律上并不是把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唯一原因實際上在司法實踐中也包括了婚姻關系客觀上不能維持的現象但是感情確已破裂是主要的婚姻關系不能維持或者夫妻雙方不能繼續共同生活應當是從屬性的。(6)改為“婚姻關系確已破裂”實際上在確認離婚標準上沒有實質性改變反而會造成放寬或收緊離婚條件的誤導。
3婚姻法修改后增加的主要內容
這次婚姻法修改在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上繼承了1980年婚姻法的精髓未作實質性修改仍然是“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既沒有進一步限制也沒有放寬離婚的標準。而是根據1980年婚姻法實施以來社會生活家庭生活中反映出來的突出問題以及在司法審判中所積累的經驗在原來兩款規定的基礎上將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幾種常見的情形和一方被宣告失蹤而不能達到婚姻目的的情形具體列舉新增加了兩款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p>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其表現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前者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后者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也稱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過著隱蔽的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義也無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行為。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我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嚴重傷害夫妻感情是導致離婚的情形之一。
因重婚而引發的hiwebbreak離婚案件會出現兩種情況
一是一方重婚合法婚姻的另一方起訴離婚的。對此起訴方堅決要求離婚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二是重婚一方起訴與原配偶離婚的。對此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堅持不離婚的可不準予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可準予離婚。
因姘居而產生的離婚糾紛也會出現姘居一方的配偶起訴離婚和姘居一方起訴離婚兩種情況對此人民法院也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基準決定準予或者不準予離婚。
在處理涉及重婚和姘居的離婚案件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①必須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對于重婚的應當依法解除重婚關系并依法給予刑事制裁對于姘居的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單位提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司法建議。
②不能以判決不準離婚作為懲罰重婚一方和姘居一方的手段強制維持其名存實亡的夫妻關系。無論是無過錯方還是有過錯方提出離婚都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是否準予離婚的準則。
③準予離婚的應當在子女和財產問題上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并應當支持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身體禁閉凍餓凌辱人格精神恐嚇性暴虐等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肉體上精神上進行傷害摧殘折磨的行為。遺棄是指對于需要扶養的家庭成員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表現為經濟上不供養生活上不照顧使被扶養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維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近年來因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案件增多甚至發生毀容殘肢殺夫殺妻等惡性案件。
人民法院處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的離婚案件應當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感情狀況實施暴力虐待和遺棄行為的事實和情節。如平時感情不好實施上述行為是經常的一貫的惡劣的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如果平時感情尚好上述行為是一時而為之且情節不嚴重的應當責其改過并著重進行調解化解糾紛。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有賭博吸毒以及酗酒等惡習而導致的離婚案件不在少數。沾染上這些惡習的人好逸惡勞不務正業不但不履行家庭義務反而常常引發家庭暴力消耗家庭的經濟積蓄使家庭的安寧正常的生活難以為繼。身染惡習屢教不改夫妻不堪同居生活。
對于這類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查明有賭博吸毒酗酒等行為一方的一貫表現和事實情況。對情節較輕有真誠悔改表現對方也能諒解的應著眼于調解和好。對于惡習難改一貫不履行家庭義務夫妻感情難以重建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般來說可以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證明?!胺志印笔侵阜蚱揲g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說明夫妻關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實亡。當事人以此事由訴請人民法院離婚的如經調解無效應準予當事人離婚。
適用此項規定應注意以下問題
①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②分居強調的是夫妻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不是單方面的不履行家庭義務。
③夫妻分居已滿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經調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則不能認為已具備準予離婚的條件。
④夫妻分居與否分居是否滿二年都不是當事人訴請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雖無分居事實或分居未滿二年也應依法準予離婚。
在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過程中曾對是否規定該項內容以及對分居年限的長短存在著不同意見。有的贊成這一規定認為它反映了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情況理當作為離婚理由有的不主張規定這項hiwebbreak內容否則會給“喜新厭舊”的人以利用法律的機會對無過錯方不公平。有的認為分居二年時間太短不利于家庭關系的穩定應改為三年或五年有的認為分居已表明夫妻感情不和要求達到二年時間沒有必要而且分居時間長容易引發家庭惡性事件不利于保護婦女權益建議改為一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集中多數意見規定為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復雜多樣比如一方犯有強奸罪奸淫幼女罪侮辱婦女罪等罪行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再比如一方婚后患嚴重的精神疾病久治不愈夫妻生活無法維持的。這些情形在婚姻法中難以逐一列舉人民法院應當本著保障離婚自由防止輕率離婚的原則根據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正確判定。
在此需要重申的是該條增加規定的上述四種情形并非婚姻當事人訴訟離婚的必備條件?;橐霎斒氯嗽诨橐錾钪腥鐭o以上情況發生但有其他因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亦應判決準予離婚。從另一方面講即使婚姻當事人間有上述情形發生但未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或雖給夫妻感情造成裂痕但可以經過調解和好的人民法院則不能判決解除婚姻關系。
此外該條增加了第四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p>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即該人離開自己居住的地方音訊杳無已持續達到二年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下落不明的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宣告失蹤的事實如果得到確認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對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婚姻關系已名存實亡另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人民法院即應判決準予離婚。
王東律師187064012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