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賠償協議”離婚后依然有效

導讀:
丈夫婚內與他人同居被妻子發現后在與妻子商量離婚時達成“過錯賠償協議”但離婚后并未完全按約履行妻子將其告上法院。9月15日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認可了該協議的效力判決被告高某三十日內給付原告倪某剩余的91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982元。2002年9月雙方經蘇州海聯律師事務所見證達成一份“過錯賠償協議”。法院審理認為高某與倪某在離婚前及離婚時就精神損害賠償達成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該約定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高某未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侵犯了倪某的合法權益應承擔還款付息的義務。那么“過錯賠償協議”離婚后依然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丈夫婚內與他人同居被妻子發現后在與妻子商量離婚時達成“過錯賠償協議”但離婚后并未完全按約履行妻子將其告上法院。9月15日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認可了該協議的效力判決被告高某三十日內給付原告倪某剩余的91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982元。2002年9月雙方經蘇州海聯律師事務所見證達成一份“過錯賠償協議”。法院審理認為高某與倪某在離婚前及離婚時就精神損害賠償達成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該約定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高某未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侵犯了倪某的合法權益應承擔還款付息的義務。關于“過錯賠償協議”離婚后依然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丈夫婚內與他人同居被妻子發現后在與妻子商量離婚時達成“過錯賠償協議”但離婚后并未完全按約履行妻子將其告上法院。9月15日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認可了該協議的效力判決被告高某三十日內給付原告倪某剩余的91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982元。
高某和倪某原系夫妻高某與他人同居被倪某發現后兩人商量離婚。2002年9月雙方經蘇州海聯律師事務所見證達成一份“過錯賠償協議”。雙方約定高某賠償倪某20萬元補償倪某及兒子小高10萬元。雙方登記離婚并在離婚協議中再次寫明高某賠償倪某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高某給付部分錢款后未再支付倪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高某與倪某在離婚前及離婚時就精神損害賠償達成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該約定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高某未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侵犯了倪某的合法權益應承擔還款付息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