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后一方不履行“適當幫助”咋辦

導讀:
案情徐某與何某因性格等問題雙方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隔半年后徐某卻以自己生活困難為理由拒絕履行最后5000元的幫助義務。分歧當事人起訴到法院時要求對方繼續履行給付5000元的經濟幫助。是對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后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問題是否受理的解釋。從實體法分析婚姻法明確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那么協議離婚后一方不履行“適當幫助”咋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徐某與何某因性格等問題雙方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隔半年后徐某卻以自己生活困難為理由拒絕履行最后5000元的幫助義務。分歧當事人起訴到法院時要求對方繼續履行給付5000元的經濟幫助。是對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后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問題是否受理的解釋。從實體法分析婚姻法明確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協議離婚后一方不履行“適當幫助”咋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徐某與何某因性格等問題雙方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徐某當時考慮何某生活困難同意在辦理離婚手續時接濟5000元給何某半年內再給付5000元并寫進離婚協議之中。時隔半年后徐某卻以自己生活困難為理由拒絕履行最后5000元的幫助義務。
分歧當事人起訴到法院時要求對方繼續履行給付5000元的經濟幫助。立案法官對此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徐某當時同意給付這10000元錢是因為考慮何某生活困難出于幫助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9條所解釋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范圍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2條所涉及幫助的沒有相關應當受理的規定或者解釋因此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該規定是賦予當事人的享有應得的權利和相應的訴訟權利那么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法院應該受理該糾紛。
管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從程序相關規定上看雖然婚姻法解釋二規定“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是對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后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問題是否受理的解釋。而對于本案所涉及“適當幫助”或者稱“經濟幫助”的離婚后幫助糾紛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這是解釋的缺陷所在既然婚姻法42條對“經濟幫助”作出明確規定并賦予法律的強制力,就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不受理就剝奪了何某的訴權。
從實體法分析婚姻法明確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何某在登記離婚時有合法夫妻關系的存在事實那么就可以說明其有民法意義上的訴權存在。亦可以證明何某有向對方請求經濟幫助的權利即所謂請求權。假如這類糾紛在登記離婚時沒有徹底得到解決當事人又沒有依法救助的辦法其請求權的實現就是空洞的法律了。曹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