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的進行流程

導讀:
訴訟離婚制度有下述特征第一訴訟離婚有著法定的必要條件即“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第二在訴訟活動中人民法院對爭議處理起主導作用它要對當事人提出的離婚請求和理由進行審查是否準予離婚取決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決準予離婚也可以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請求。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表明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那么離婚訴訟的進行流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訴訟離婚制度有下述特征第一訴訟離婚有著法定的必要條件即“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第二在訴訟活動中人民法院對爭議處理起主導作用它要對當事人提出的離婚請求和理由進行審查是否準予離婚取決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決準予離婚也可以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請求。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表明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關于離婚訴訟的進行流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種情形是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而起訴至法院或是雙方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的分配與承擔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而起訴至法院
另一種情形為協議離婚訴訟此種方式的采用對于經常居住地與長住戶口所在地不一致特別是兩地相距較遠時當事人就離婚達成一致意見情況下可選擇于經常居住地提起離婚訴訟通過法院調解結案。這種方式的采用避免了當事人急于離婚而須回戶口所在地辦理離婚手續的長途奔波之苦。
相應的離婚訴訟的程序亦有以下兩種
(1)調解此程序適用于當事人就離婚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并立有離婚協議書或經法院主持調解而就離婚事項達成一致意見。
(2)判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是否“感情確已破裂”。對于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民法典規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亦應準予離婚。
知識延伸
訴訟離婚的程序介紹
起訴→受理→審理→(調解)或判決→(不服一審判決的在收到判決書15天內)上訴→二審→判決生效訴訟離婚是婚姻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而解除其婚姻關系的一項離婚制度。訴訟離婚制度適用于當事人雙方對離婚有分歧的情況包括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而發生的離婚糾紛或者雙方雖然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情況。
訴訟離婚制度有下述特征
第一訴訟離婚有著法定的必要條件即“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也必須執行法律規定的條件并以此為據裁判是否許可當事人離婚。
第二在訴訟活動中人民法院對爭議處理起主導作用它要對當事人提出的離婚請求和理由進行審查是否準予離婚取決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決準予離婚也可以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請求。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調解和判決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和判決書中所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請予以強制執行。
(二)訴訟離婚的法院管轄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下述情況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轄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訴訟中的調解和判決
1訴訟中的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這表明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適用調解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當事人草率離婚以及在雙方當事人不能和解時有助于平和妥善地處理離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問題。在婚姻生活中雙方難免會有一些沖突和糾葛有時逞一時之氣就會使矛盾擴大沖突變得激烈由此一些尚未達到不能共同生活程度的婚姻當事人也要求離婚。
由法院進行調解可以促使雙方當事人平息怨恨減少敵對對自己的婚姻狀況和今后的生活進行充分的考慮珍惜自己與配偶的婚姻關系。即使調解和好不成雙方還是堅持離婚的也可以調解離婚。調解離婚有助于解決財產和子女問題由此而達成的調解離婚協議雙方當事人一般都能自覺履行。當然通過調解達成協議必須當事人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也不是無原則的而應當本著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