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離婚案件有哪些常見的問題

導讀:
關于離婚案件有哪些常見的問題1女方當事人訴訟能力較低。像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過錯行為因其具有很大隱蔽性當事人采取偷拍偷錄方式取證的合法性得不到認可又沒有其他證據佐證使得大部分當事人無法完成舉證責任損害賠償的請求難以得到支持。法院要強化庭前指導做好釋明工作提高當事人舉證能力了解舉證責任分配知曉舉證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審中適當指導當事人圍繞焦點舉證質證辯論。法官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向婦女釋明婦女因其對家庭的隱性貢獻有權要求男方給予適當補償并支持婦女的這一主張。那么關于離婚案件有哪些常見的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離婚案件有哪些常見的問題1女方當事人訴訟能力較低。像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過錯行為因其具有很大隱蔽性當事人采取偷拍偷錄方式取證的合法性得不到認可又沒有其他證據佐證使得大部分當事人無法完成舉證責任損害賠償的請求難以得到支持。法院要強化庭前指導做好釋明工作提高當事人舉證能力了解舉證責任分配知曉舉證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審中適當指導當事人圍繞焦點舉證質證辯論。法官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向婦女釋明婦女因其對家庭的隱性貢獻有權要求男方給予適當補償并支持婦女的這一主張。關于關于離婚案件有哪些常見的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離婚案件有哪些常見的問題
1女方當事人訴訟能力較低。特別是在鄉村較之男性女性的文化層次普遍偏低大多數女性習慣于將糾紛提交法院認為有法院作主就行了。法律知識的缺乏使得她們不懂如何運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所舉證據不足難以實現其訴訟目的。有些女性當事人庭審時質證辯論能力差不知如何反駁對方發言往往偏離焦點過分糾纏細枝末節表達不清。
2當事人取證困難。由于離婚訴訟主要是人身關系尤其是事關感情隱秘性較大只有當事人本人最清楚。即使有知情人大多與雙方都有一定關系往往礙于情面不愿作證或有利害關系證明力較弱這使得法官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認定難以把握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也因民間借貸合同的不規范而導致舉證困難。特別是向自己親友借債往往由于無任何形式債權人的證言因利害關系難以認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情形而導致離婚的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差異更容易遭受婚姻家庭內部侵害但舉證卻困難重重。像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過錯行為因其具有很大隱蔽性當事人采取偷拍偷錄方式取證的合法性得不到認可又沒有其他證據佐證使得大部分當事人無法完成舉證責任損害賠償的請求難以得到支持。
3夫婦共同財產分割漸成焦點。多數離婚訴訟當事人對離婚無異議卻為了財產分割爭論不休互不讓步。當事人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轉移隱匿共同財產虛報債務加之這些證據難以調查有些根本無法查明難辨真偽使得法官對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給公正審理帶來困難。
4離異家庭“問題孩子”成為社會難題。由于離婚后有些撫養方忙于組建新的家庭對前一次婚姻所生子女不盡撫養義務或怠于撫養或雙方均不盡義務將孩子丟給年邁的爺爺奶奶使這些兒童缺乏父母的親情呵護疏于管教脆弱的心靈過早的蒙受陰影一定程度上造成單親家庭的孩子在心理思想家庭教育及保護等方面出現斷層和缺位較易引發犯罪及受到不法侵害。
法院審理好離婚案件的對策
1加強對離婚案件當事人的訴訟引導。
第一針對離婚案件當事人訴訟能力差異大經濟地位不平衡收集證據難社會影響大的特殊性訴訟過程中加強對當事人的訴訟引導顯得尤為重要。法院要強化庭前指導做好釋明工作提高當事人舉證能力了解舉證責任分配知曉舉證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審中適當指導當事人圍繞焦點舉證質證辯論。
第二家庭暴力案件中積極推行證人作證制度。在涉及保護婦女權益的家庭暴力案件中案件的知情人由于種種原因大多不愿意出庭為女方作證使受害婦女合法權利得不到充分的保護。法官針對證人不愿作證的不同情況分析證人的基本心態作必要的宣傳教育工作消除其思想顧慮同時落實證人作證的補償措施使證人能夠出庭為受害婦女作證。對于涉及案件主要事實的主要證人經作工作后仍不到庭作證的如長期與案件當事人相處的鄰居親朋好友他們對男方是否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比較了解但因為顧慮到鄰居關系或親朋關系不愿出庭作證。法院依職權進行調查取得證言再交由當事人質證。
2盡力保護婦女在訴訟中的權利。
首先堅持當事人舉證與法院查證相結合的原則確保婦女權益的實現。婦女對男方財產不清楚對于其不能提供的證據只要其提供證據線索即認為已舉證具體證據由法院依職權或依申請進行調查取證。然后再由雙方進行質證根據質證情況按照照顧婦女利益的原則予以判決。
其次在離婚案件中充分考慮婦女對家庭的隱性貢獻給予婦女適當的補償。法官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向婦女釋明婦女因其對家庭的隱性貢獻有權要求男方給予適當補償并支持婦女的這一主張。婦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是無法用貨幣來衡量的在離婚時應當充分肯定女性對家庭的情感付出由男方給予婦女適當的補償。
3強化庭前指導建立多元化調處化解婚姻糾紛的機制。
首先在受理案件時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明確告知舉證責任及舉證范圍使當事人了解“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以及舉不出證據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法院向其明確列舉離婚案件當事人應在哪幾方面提供證據如要求當事人提供婚前感情基礎方面的證據婚后相處情況的證據婚姻現狀及感情是否破裂的證據財產及債權債務方面的證據子女撫養能力方面的證據及其他有關證據。并告知當事人對自己無力提供的一些證據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其次在強化訴訟調解的同時針對不同年齡不同層次的當事人和案件特點廣開調解渠道如邀請當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員中資歷較深威信較高的親屬參與調解邀請當事人所在單位的領導或婦聯等基層組織當事人所住社區的辦公人員或鄰居協助調解邀請當事人的子女到場做工作參與調解邀請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基層組織鄉鎮司法所積極參與分析產生糾紛的原因耐心做夫妻雙方的思想工作幫助雙方明白彼此間面臨的差異和改進溝通方式鼓勵夫婦雙方努力維系婚姻發揮家庭功能減少婚姻中的沖突即便通過調解雙方仍不合者也可以通過調解將離婚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程度有效避免夫妻雙方矛盾越來越大裂痕越來越深也能夠取得第一手資料。
4強大對離婚案件的調解工作。利用調解前置程序理清雙方的婚姻狀況及爭執焦點。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司法解釋將婚姻糾紛列入調解前置程序的框架這樣便于法官及時了解雙方當事人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涉訴原因是否有調解和好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數“對癥施藥”。對夫妻感情較好的只因一時沖動草率引訴的可采用“冷處理”的方式對雙方因誤解或誤會引起的離婚幫助雙方消除誤會對婚姻感情確以破裂在調和工作未果的情形下應及時開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糾紛。
5完善立法正確適用法律。制定的相應條款以便給審理離婚案件出現的新問題提供依據。法官在審理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和運用自由心證依法保護無過錯方嚴肅追究“過錯方”加大對過錯方的懲罰力度從而確保離婚案件的公正審判。
以上就是對離婚案件中常見的問題及對策的介紹。總的來說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過程中要加大調解力度審判中應貫徹和體現“能調則調多調少判”原則努力樹立全案調解的觀念對每個離婚案件均著重調解決不放棄促成雙方和解。加強對當事人的說教工作給當事人解釋法律闡明離婚給家庭和社會帶來的危害促使案件調解成功。不論是調解解除婚姻關系還是調解維持婚姻關系都能夠使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得到緩和從而促進了家庭和諧社會穩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