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可由他人代為提起嗎

導讀:
二離婚訴訟他人代為提起案例分析1問題的提出原告夏某與被告楊某于1980年登記結婚婚后生一子小楊婚初感情較好。現原告要求離婚理由正當應予支持。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婚姻關系屬人身權范圍結婚離婚均須當事人自己作出意思表示他人無權代理。老夏無權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為夏某提出離婚訴訟故裁定駁回起訴。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有人提出正常人提出離婚訴訟對方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需要有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依法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那么離婚訴訟可由他人代為提起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離婚訴訟他人代為提起案例分析1問題的提出原告夏某與被告楊某于1980年登記結婚婚后生一子小楊婚初感情較好。現原告要求離婚理由正當應予支持。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婚姻關系屬人身權范圍結婚離婚均須當事人自己作出意思表示他人無權代理。老夏無權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為夏某提出離婚訴訟故裁定駁回起訴。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有人提出正常人提出離婚訴訟對方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需要有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依法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關于離婚訴訟可由他人代為提起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訴訟可由他人代為提起嗎
可以的。
1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起訴離婚但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并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二離婚訴訟他人代為提起案例分析
1問題的提出
原告夏某與被告楊某于1980年登記結婚婚后生一子小楊婚初感情較好。自1985年原告外出經商認識一女子并同居后即長年不歸。夏某得知后多方尋找未果心中郁悶難解竟發展為抑郁性精神病。楊某不聞不問夏某無力醫治病情愈加嚴重最終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夏父老夏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楊某離婚。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自1985年后對原告和子女不關心對家庭不盡義務夫妻感情已破裂。現原告要求離婚理由正當應予支持。鑒于原告的身體狀況婚生子小楊隨楊某生活并由其負責撫育為宜。被告一次性給予原告經濟幫助一萬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婚姻關系屬人身權范圍結婚離婚均須當事人自己作出意思表示他人無權代理。老夏無權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為夏某提出離婚訴訟故裁定駁回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七十條第規定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當事人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依照上述規定就離婚案件來說離婚是涉及身份關系的訴訟是否提出離婚訴訟是婚姻當事人的自主行為本人的離婚意思表示是離婚這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未經本人作出意思表示并授權他人不得代理本人提出離婚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關于“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的規定其涵義亦出于此。本案中提出離婚訴訟的行為不是由夏某本人親自實施的(實際上也無法實施)而是夏某之父老夏擅自作出的意思表示以夏某的名義提起離婚訴訟所訴并不體現夏某的意志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有人提出正常人提出離婚訴訟對方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需要有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依法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在此種情況下代理人不是“包辦離婚”嗎?這是與上述問題不同的另一個需要明確的問題。這種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并不意味著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人有權代替無行為能力的被告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僅意味著他們是為了維護被告的婚姻權財產權和其他權益而代為進行訴訟。他們仍無權代替無行為能力的被告作出是否離婚的實體法意義上的意思表示。從根本上講他們的代理是訴訟程序上的代理而不是實體法上的代理。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是否解除是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和有關法律規定作出是否離婚的裁判。因此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不存在侵犯或干涉被代理人的婚姻自主權的問題。而如果原告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則不僅僅是其不能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同時影響到其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主體身份是否具備的問題這是法律上沒有規定的問題。由于其不能親自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其就不能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所以兩者有明顯的區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