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院傳票不去什么后果

導讀:
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后,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那么離婚法院傳票不去什么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后,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關于離婚法院傳票不去什么后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法院傳票不去什么后果
原告和被告在訴訟中權利義務不能,導致不參加庭審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
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所以,不出庭的后果簡單說就是:原告不出庭,會按撤訴處理;被告不出庭,會缺席判決。
從另一個角度講,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無論是想離婚還是不想離婚,其實不出庭都不是達到訴求的好辦法,還是應該積極參與庭審表明自己的態度和充分舉證。這樣既可以充分保障自己行使訴訟權利維護自己的利益又便于法院查清事實作出公正判決。
二、離婚一方缺席怎么判
缺席判決制度是我國一項重要的民事訴訟制度,這一制度對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提高結案率,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缺席判決是相對于對席判決而言的。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后,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