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是否有贍養義務

導讀:
代位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是否有贍養義務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代位繼承人如果是子女對繼承人是負有贍養義務的,代位繼承人是父母或者配偶的,不負有贍養義務。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這是后贍養義務區別于贍養義務的實質特征。那么代位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是否有贍養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是否有贍養義務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代位繼承人如果是子女對繼承人是負有贍養義務的,代位繼承人是父母或者配偶的,不負有贍養義務。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這是后贍養義務區別于贍養義務的實質特征。關于代位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是否有贍養義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是否有贍養義務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代位繼承人如果是子女對繼承人是負有贍養義務的,代位繼承人是父母或者配偶的,不負有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父母與子女】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贍養義務法律特征有哪些
1、后贍養義務產生于養父母與養子女收養關系解除之后,這是后贍養義務的時間特征,也是后贍養義務區別于贍養義務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贍養義務的主體是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子女。凡名義上收養,實際上未與養父母共同生活,或者雖經養父母撫養但尚未成年的養子女,不是該義務的主體。
4、后贍養義務的內容是給付生活費。這是后贍養義務區別于贍養義務的實質特征。正常情況下,一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包括物質贍養即給付生活費,又包括精神贍養,而后贍養義務由于發生在收養關系解除之后,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不復存在的情況下,因此,以解決溫飽即生存問題為目的的物質贍養——給付生活費,成為后贍養義務的顯著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