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承包地繼承可以寫進遺囑嗎

導讀:
如果承包的土地為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但是,只能在承包期限內繼續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系用益物權,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所謂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那么民法典規定承包地繼承可以寫進遺囑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承包的土地為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但是,只能在承包期限內繼續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系用益物權,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所謂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關于民法典規定承包地繼承可以寫進遺囑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規定承包地繼承可以寫進遺囑嗎
民法典規定,土地不能作為遺囑被繼承,土地所有權是不能交易的,并且個人不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權,所以土地不屬于遺產的范圍。土地承包權一般不可以繼承。但是土地承包獲得的承包收益,是可以繼承的。如果承包的土地為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但是,只能在承包期限內繼續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系用益物權,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所謂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并非擁有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只能由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行使所有權。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不屬于繼承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九條【國家所有土地的范圍】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第二百六十條【集體財產的范圍】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
(二)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二、法定的遺產范圍是什么
1、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資、獎金、存款利息、從事合法經營的收入、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2、公民的房屋、儲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樹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種的樹木和自留山上種的樹木。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書畫、古玩、藝術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別珍貴的文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5、法律允許公民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如農村承包專業戶的汽車、拖拉機、加工機具等。城市個體經營者、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在內地投資所擁有的各類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獲得的稿費、獎金,或者因發明被利用而取得的專利轉讓費和專利使用費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公民的國庫券、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復員、轉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公民的離退休金、養老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