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沒登記債務怎么分配

導讀:
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夫妻沒登記債務怎么分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關于夫妻沒登記債務怎么分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夫妻沒登記債務怎么分配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男女雙方未登記結婚的情況下在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產生債務的一般是按共同債務處理的由雙方共同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分配
首先債權人對基礎的債權債務關系需要盡到舉證責任例如舉證借條、借款協議并且夫妻雙方均作為債務人簽字或者雖然在簽訂借條、借款協議時僅有夫妻一方簽字但事后夫妻另一方通過其他形式追認例如出具還款承諾書等。
其次債權人僅能證明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的但根據“家事代理制度”對于日常家事范圍內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對于債務是否屬于日常家事范圍應結合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非舉債配偶方如果反駁主張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再次對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疇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例如證明債務用于購置家庭住房等。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新司法解釋與過去的司法政策相比對司法實踐影響最大的變化是將借款用途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債權人但其實在司法實踐中債權人舉證債務人的借款用途往往也是比較困難的新司法解釋之所以把該項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有利于引導債權人對于大額債權債務實行共債共簽體現從源頭控制糾紛、更加注重交易安全的價值取向符合當下的社會現實和公眾期待也有利于強化公眾的市場風險意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