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導致脾摘除賠償多少錢

導讀:
車禍導致脾摘除賠償多少錢青年人脾切除是六級傷殘成年人脾切除是七級傷殘脾部分切除是八級傷殘。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賠償標準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正式實行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對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及賠償標準以往由辦法規定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其他案件的賠償項目和標準也是參照辦法計算。因此在確認賠償權利人的身份時應以戶籍登記主義為原則以經常居住地為例外。那么車禍導致脾摘除賠償多少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車禍導致脾摘除賠償多少錢青年人脾切除是六級傷殘成年人脾切除是七級傷殘脾部分切除是八級傷殘。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賠償標準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正式實行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對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及賠償標準以往由辦法規定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其他案件的賠償項目和標準也是參照辦法計算。因此在確認賠償權利人的身份時應以戶籍登記主義為原則以經常居住地為例外。關于車禍導致脾摘除賠償多少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車禍導致脾摘除賠償多少錢
青年人脾切除是六級傷殘
成年人脾切除是七級傷殘
脾部分切除是八級傷殘。
股骨頭這個因功能恢復而定最好找醫院進行鑒定。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賠償標準
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正式實行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對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及賠償標準以往由辦法規定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其他案件的賠償項目和標準也是參照辦法計算。但新條例在廢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同時并未就相應的損害賠償項目及標準作出規定而是在該條例第95條第2款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這當然符合立法的合法性和科學性精神但由于目前國家并未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制定相應的法律而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確定賠償項目及標準只能依據該司法解釋。
一、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區分標準
依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應根據審查確定的賠償權利人的身份情況分別按照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有關標準進行計算。目前大量的農民工進人城鎮打工或定居他們已是城鎮居民中的一個特殊群體部分地區農村居民實際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鎮居民年均收入如果無視這一客觀實際僅僅因為受害人為農村戶籍就一律按農村居民標準進行賠償有違公平。因此在確認賠償權利人的身份時應以戶籍登記主義為原則以經常居住地為例外。如果戶籍在各鎮所在地的居委、村及雖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鎮規劃區的村即作為城鎮居民。對于賠償權利人雖為農村居民但如有證據證實發生交通事故時其工作單位或實際居住滿一年的地點在鎮所在地的居委、村及雖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鎮規劃區的村的也作為城鎮居民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實行“同城待遇”這樣才能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對農村居民的公平保護。如果還有特殊情況難以區分是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鎮居民對待。
二、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的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方面和賠償標準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其中賠償項目方面增加了康復費、后續治療費兩項并用“殘疾賠償金”代替“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具體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
三、道路交通事故財產賠償金額的賠償標準
(一)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這在理論和實務上并不是一個十分明確的問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是以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為依據確定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指對因殘疾而導致的收人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否定了法釋〔2001」7號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2.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認定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傷殘等級的認定標準
目前我國關于傷殘等級的鑒定標準可以說“令出多門”針對不同人員的傷殘不同的主管機關制訂了不同的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一般應適用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殘疾賠償金具體計算公式
(1)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20年
(2)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20年一增加歲數)
(3)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5年。
當然如果出現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情形可按規定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
以前對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是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或者基本生活費標準前者每月就是幾十元后者實際上是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也不過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則規定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也體現賠償與損害的一致。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有別于就辦法規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