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癱瘓一般賠多少錢

導讀:
車禍癱瘓一般賠多少錢治療終結后申請傷殘鑒定后根據結果參考如下法條主張賠償。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那么車禍癱瘓一般賠多少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車禍癱瘓一般賠多少錢治療終結后申請傷殘鑒定后根據結果參考如下法條主張賠償。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關于車禍癱瘓一般賠多少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車禍癱瘓一般賠多少錢
治療終結后申請傷殘鑒定后根據結果參考如下法條主張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三十二條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條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確定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所考慮的因素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如何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是一個十分復雜而且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并體現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的問題。精神損害不同于財產損害無法適用等價賠償的原則來衡量不是賠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筆者認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在堅持一定原則的基礎上依照具體的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參照一定的標準使其賠償數額適當合理。在此建議考慮以下參照標準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
所要考慮的是侵權人的侵權原因、主觀動機、過錯程度、侵權的具體情節包括侵權的手段、行為方式、侵權的場合和次數、持續時間致害人的認識態度以及對恢復受害人的權益的態度侵權人的獲利情況、經濟狀況及承受能力等各種因素。
2、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應考慮侵權人的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是短期的長期的還是永久性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以及影響程度。影響較為嚴重的其賠償數額應相對較高。該損害還應結合受害人的受傷情況、傷殘等級評定等級越高賠償數額越高反之賠償數額低。如果出現植物人、癱瘓人、孕婦胎兒死亡等嚴重精神損害的情況應作為特殊情況考慮提出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3、雙方責任因素
在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中在推定機動車駕駛方為過失的情況下按照民法典規定如果證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駕駛方的責任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和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還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的雙方在該次事故中的責任劃分也是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考慮因素。
4、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所要考慮的是侵權人的身份、社會地位、知名度、性別、年齡、職業情況、家庭狀況、經濟能力等各種因素。同時考慮賠償義務人為自然人或單位、法人對賠償的支付能力和判決后實現執行的可能性等。
5、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在貧困地區支付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就可以彌補受害人的精神創傷也對加害人起了懲罰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經濟十分發達的地區卻必須支付數倍或十多倍的金額才能起到上述的作用。因此受訴法院所在地經濟發展狀況亦應作一因素予以考慮。
6、最高賠償限額因素
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在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方面因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都主張賠償數額不宜過高。因此在受訴法院地對精神損害賠償有最高賠償限額的情況下比如江蘇省內蒙古自治區等地如無特殊情況所提的賠償數額不宜超過此限。而沒有限額規定的地區可以參照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認定的交通事故損害傷情、傷害情節及所判精神賠償金額為上限標準自行比照逐級遞減但一般不應低于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