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主不愿墊付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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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主不愿墊付怎么辦
直接起訴。辦法第31條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此種責任是一種墊付責任墊付責任的法律特征是
(一)墊付責任的發生以駕駛員負有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為前提而且此種責任僅限于金錢給付責任。
(二)墊付責任的承擔須以駕駛員無力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為前提墊付責任類似于一般保證責任墊付責任人對受害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只有當駕駛員即實際侵害人資力不濟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墊付責任人方承擔墊付責任。實踐中為了減少訴累受害人多將駕駛員與墊付責任人列為共同被告。但應注意雖然二者均為被告但應明確只有在查明駕駛員無力承擔責任時方能判決墊付人承擔墊付責任。因此在一定意義上講墊付責任是一種填補責任補足駕駛員無力承擔之部分以減輕受害人的損失其既不是為減輕駕駛員的責任也不是懲罰墊付責任人而是一種衡平利益的責任。
(三)墊付責任的承擔以駕駛員與墊付責任人具有特定的關系為前提由于墊付責任人不是真正的侵權行為人由其承擔民事責任只是為了減輕受害人的損失因此此責任的承擔應嚴加限制僅限于發生在具有特定關系的主體之間。按照辦法第31條的規定墊付責任的主體只能是駕駛員的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關于此點實踐中應注意1.駕駛員所在單位與機動車的所有人非為同一人時訴訟地位如何?駕駛員甲的所在單位是乙公司而汽車的所有權人是丙廠甲駕車撞傷丁后無力賠償于此情形誰應承當墊付責任?單從辦法第31條的規定看丁應先從乙公司和丙廠中擇一而訴一旦被訴人也無力承擔則另行起訴另一人。這樣會導致丁需起訴兩次法院就同一事實審理兩次于訴訟上并不經濟。我們認為于此情形乙公司和丙廠實際上對丁承擔的乃是不真正連帶債務乙公司和丙廠均負有獨立承擔墊付責任的義務。為訴訟上的便利可將乙公司和丙廠列為共同被告但判決中載明乙公司或丙廠均負有獨立承擔墊付責任的義務其中一人清償后另一人的義務便免除實踐中有的法院判決駕駛員所在單位和車輛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我們認為并不妥當。
交管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
一、交通警察到達現場后應當根據需要立即進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引導車輛、行人繞行疏導交通指揮其他車輛減速通過指揮駕駛員、乘客等人員在安全地帶等候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證人。
二、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
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三、交通警察調查交通事故現場時應當全面、及時地收集有關證據。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應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采集、提取痕跡、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四、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工作證及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驗明身份對當場難以查實身份的肇事人可以依法傳喚。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對肇事車輛、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對肇事人、其他當事人、證人進行訊問或者詢問。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交通事故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并依法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有關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