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車事故的賠償責任人是誰

導讀:
因客運車輛發生意外翻沉與山體等撞擊而發生事故的乘客與營運人之間存在客運合同關系應受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三百零二條的調整除因傷亡是乘客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之外承運人應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營運人賠償乘客損失后可以起訴對方車輛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其中不愿意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受害者往往要求組團社和地接社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那么乘車事故的賠償責任人是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客運車輛發生意外翻沉與山體等撞擊而發生事故的乘客與營運人之間存在客運合同關系應受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三百零二條的調整除因傷亡是乘客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之外承運人應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營運人賠償乘客損失后可以起訴對方車輛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其中不愿意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受害者往往要求組團社和地接社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關于乘車事故的賠償責任人是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客運車輛發生意外翻沉與山體等撞擊而發生事故的乘客與營運人之間存在客運合同關系應受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三百零二條的調整除因傷亡是乘客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之外承運人應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乘客作為原告起訴的應以承運人為被告。在此種情況下乘客與承運人之間屬合同糾紛無須公安機關先行處理乘客有權直接起訴。因客運車輛與其他車輛發生相撞等事故致乘客遭受損失的乘客可以基于與營運人之間存在的客運合同關系不經公安機關處理直接單獨起訴營運人要求營運人承擔自己的全部損失。營運人賠償乘客損失后可以起訴對方車輛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乘客也可以基于營運人與對方車輛對自己共同侵權的事實以營運人和對方車輛為共同被告提起侵權賠償訴訟。乘客以此種方式起訴的應當先經過公安機關處理。否則不應受理。需要說明的是在乘客與營運人之間既存在客運合同關系又存在侵權關系的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之規定受害人只能在依據客運合同關系追究車方違約責任和依據侵權法律關系追究侵權人侵權責任中選擇其一而不能同時主張兩種權利。其在起訴時作出選擇后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2、乘車人無償搭乘他人車輛因所乘車輛發生意外事故或者與其他車輛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損失承運人應承擔適當補償責任。
但是如果乘車人未經車主同意強行搭乘或暗中搭乘的因雙方未形成客運合同關系乘車人不能以合同糾紛起訴只能提起侵權賠償之訴要求有過錯的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完全的好意同乘即無償的同乘人遭受交通事故損害基本規則是車主應當適當補償而不是賠償。出于意外而致害同乘人也應當承擔適當補償責任但是這個補償責任就可以適當降低。好意同乘者不能作為絕對免責事由因為作為駕駛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搭乘本身就負有安全將他人送到目的義務。不能以是否有償作為確認這種義務有無的標準。有償搭乘只是增加了一重合同義務而已但我們不排除例外情況下好意同乘者可以作為免責事由。
3、旅游交通事故中的賠償責任分配。
旅游交通事故發生之后往往牽扯到多方的責任尤其是對組團社和地接社之間的責任劃分較為復雜大多肇事車輛都是由地接社租用的而非組團社的車輛也非地接社自己所有的車輛。事故發生之后往往牽扯到三方責任一方是組團社一方是地接社一方是地接社所雇傭肇事車輛三方之間的責任如何劃分沒有統一的根據。組團社和地接社在責任發生之后往往是互相推委責任。而組團社和事故發生地不在同一地點大多組團社和地接社都有跨省之擱。致使賠償程序步履為艱。受害者的利益無法及時的得到補償。交通事故的發生往往是肇事車輛自身所為不牽扯車輛相撞方面的事故。保險公司在其中不愿意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受害者往往要求組團社和地接社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但大多旅行社為旅行者的投保金額都不大受害者從保險公司得到的補償也是很少一部分并且履賠程序也較為煩瑣。
受害者應依據違約責任來要求組團社賠償因為地接社在組織旅游過程中只是接受組團社的委派。組團社賠償過后還可以依據其和地接社之間的內部協議進行追償而地接社對組團社進行賠償之后還可以要求肇事車輛所屬的汽車公司來進行追償。
旅行社組織游客外出旅游由于司機的過錯發生意外事故旅行社的責任要分具體情況。
旅行社用自己的汽車司機系旅游公司職工這時旅行社應承擔民法通則規定的侵權責任。這是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當中發生的侵權行為屬于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依據合同法第122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游客可以選擇違約責任之訴或者侵權責任之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