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警察依據什么判定責任歸誰

導讀:
發生交通事故,警察依據什么判定責任歸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推定交通事故責任推定是公安機關在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以及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其負全部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應推定機動車方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方負次要責任。這樣當事人承擔的具體責任量是“模糊”的而應當承擔交通事故責任這一質的規定則是明確的。那么發生交通事故,警察依據什么判定責任歸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生交通事故,警察依據什么判定責任歸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推定交通事故責任推定是公安機關在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以及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其負全部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應推定機動車方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方負次要責任。這樣當事人承擔的具體責任量是“模糊”的而應當承擔交通事故責任這一質的規定則是明確的。關于發生交通事故,警察依據什么判定責任歸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生交通事故,警察依據什么判定責任歸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60條規定
第一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第五十九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
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交通事故責任推定
交通事故責任推定是公安機關在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以及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對當求人應負何種交通事故責任的推定行為。
責任推定的前提不是基于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前的違法行為而是基于滿足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后的行為與條件即逃逸行為故意破壞現場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行為以及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行為。但是并不是凡當事人具備上述行為即對其交通事故責任進行推定。如果當事人雖有以上行為交通事故責任仍能夠認定的還應當予以認定只有具備因上述行為致使公安機關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才適用交通事故責任推定。
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應推定機動車方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方負次要責任。
(六)模糊責任。
無論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還是交通事故責任推定公安機關對當事人所負事故責任都是加以具體確認的。但是在交通事故處理實踐中還存在著一種當事人的部分違法行為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部分違法行為由于證據不足無法確認的情況。在當事人部分違法行為由于證據不足無法確認的情況下不能簡單地否認該違法行為存在。因為該違法行為的存在可能會使當事各方承擔的事故責任發生變化這樣否認該違法行為的存在就會產生糾紛。于是在上述情況下就應當不具體認定當事各方應負的交通事故責任而對當事各方承擔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模糊”認定。
這一“模糊責任”的概念就是當事各方“都負有交通事故責任”。這一概念是從“當事人有違法行為其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合乎邏輯地得出的。公安機關在根據已掌握的證據判斷當事人有的違法行為存在且與事故有因果關系又缺乏充分的證據對有的違法行為加以確認時即可對當事人作出“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這樣當事人承擔的具體責任量是“模糊”的而應當承擔交通事故責任這一質的規定則是明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