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在汽車客運站內倒車撞死他人怎么定罪

導讀:
駕駛員李某于2014年7月7日14時駕駛其停放于重慶市合川區某汽車客運總站待客區內的一中型普通客車開往載客區準備載客在倒車途中將蹲在客車尾部的被害人鄭某撞傷后鄭某經該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其三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出具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將事發地視為“道路”且認定被告人李某承擔事故全責。據此李某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構成交通肇事罪。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客運總站內運行的規章制度是客運站管理單位制定的規章和制度。那么司機在汽車客運站內倒車撞死他人怎么定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駕駛員李某于2014年7月7日14時駕駛其停放于重慶市合川區某汽車客運總站待客區內的一中型普通客車開往載客區準備載客在倒車途中將蹲在客車尾部的被害人鄭某撞傷后鄭某經該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其三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出具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將事發地視為“道路”且認定被告人李某承擔事故全責。據此李某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構成交通肇事罪。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客運總站內運行的規章制度是客運站管理單位制定的規章和制度。關于司機在汽車客運站內倒車撞死他人怎么定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駕駛員李某于2014年7月7日14時駕駛其停放于重慶市合川區某汽車客運總站待客區內的一中型普通客車開往載客區準備載客在倒車途中將蹲在客車尾部的被害人鄭某撞傷后鄭某經該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合川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被告人李某負事故全責。
分歧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李某是構成交通肇事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而破解本案的關鍵在于如何理解刑法意義上的“道路”即客運站待客區是否屬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道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但是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并沒有對道路的定義和外延作出具體界定。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構成交通肇事罪。其理由有三其一本案事故發生地即客運站待客區其允許機動車輛停放具有公共停車場的屬性符合“道路”定義。其二所有客運車輛要實現載客必須先停車于客運總站然后由待客區進入載客區才能實現其載客目的。因此該路段屬于營運場所其具有道路公共性的內涵。其三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出具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將事發地視為“道路”且認定被告人李某承擔事故全責。據此李某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構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持該種意見的人認為其一客運總站空間上相對封閉與相對開放的臨時站點有區別。其二客運總站并不對所有社會機動車開放不具有公共停車場的自由通行特性。其三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行政處罰行為不能理所當然地成為刑法上對道路的認定依據。據此李某因疏忽大意的過失發生了致一人死亡的結果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首先從道路的定義分析。以普遍大眾對道路的理解和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來看允許社會車輛自由通行的是公路、公共停車場等道路應有之義。怎樣才算自由通行?筆者認為其設定的門檻應對所有車輛一致。假設給付車位費是一個門檻條件那么只要具備這個條件所有車輛(如摩托車、私家車)都可以自由停放和通行。反觀客運總站其并不允許摩托車、私家車等社會車輛自由停放和通行其僅允許與管理單位有協議的公司的客運車輛停放和通行。
其次從刑法立法本意看交通肇事罪打擊的系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打擊的系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若不具備公共安全危險性則不屬于交通肇事罪的打擊范圍。客運總站內行車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是否具有與典型的公路上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相當的公共安全危險性?筆者認為二者之間顯然不具有相當性。同時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發重大事故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即使發生重大事故也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客運總站內運行的規章制度是客運站管理單位制定的規章和制度。與本案更為貼切的表述是肇事人違反了客運站的管理規章和制度。
再次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依法對所有發生事故的機動車輛進行的事故責任認定本質上屬于行政處罰行為。刑事審判與行政處罰在打擊范圍和力度等方面都是有區別的不宜用行政認定結果代替刑事性質認定。
最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本案即是發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駕駛員因忽視觀察機動車周圍的情況而致人死亡故應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