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事故逃逸要扣車嗎

導讀:
小事故逃逸要扣車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發生小的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有逃逸行為的如果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交通事故扣押車輛的何時可解除扣押交通事故發生后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該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事故車輛最長二十八天后需要解除扣押。那么小事故逃逸要扣車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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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故逃逸要扣車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發生小的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有逃逸行為的如果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
交通事故扣押車輛的何時可解除扣押
交通事故發生后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該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因此正常情況下檢驗、鑒定結論確定時間至少在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二十八日左右。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事故車輛最長二十八天后需要解除扣押。




